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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听取意见是指本院采取公示、调查、论证、座谈、听证、征集意见等方式向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传递决策事项相关信息,获取对决策事项反馈意见的活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办公室或业务承办业务科室组织实施。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五条重大行政
2、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息通过妇幼保健院网站或市政务公开网发布,也可以采用图片展示、通告等形式进行发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二)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的业务科室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S)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依据和资料,如法律、法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形成和论证过程;(五)涉法事项,应提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七)需要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第八条承办的业务科室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形成报告。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