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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委托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维修工作效率,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能,特此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委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坚持“合理预算、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进行。市事管中心负责办公用房维修计划审核、办公用房维修项目预算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审核送审、经费结算。委托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办公用房维修计划的制定报送、招投标程序办理、项目的质量监管、施工资料的收集上报等工作。第二条委托单位维修应注重经济、适用,在确保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的前提下,重点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
2、使用功能。第三条办公用房维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简朴、实用、安全、节能,严禁以维修改造的名义搞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严禁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维修工程严格遵守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XX市人民政府集中采购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组织实施。第四条委托单位根据施工需要自行确定监理单位,如需监理单位,要与监理单位签订协议书。第五条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委托单位通知事管中心与施工单位一起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结论。第六条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项目实施单位向市管中心报送工程决算等相关资料,市事管中心检查资料合格后,报协审机构进行审核。第七条委托单
3、位依据合同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向市事管中心申请工程款。工程尾款根据审计报告结算。所有的结算费用必须汇至中标单位的对公账户。第八条委托单位应对维修竣工的办公用房建立完整的维修工程施工技术档案,为今后的维修保养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第九条因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爆炸、火灾、空中物体坠落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委托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险,并报告市事管中心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第十条委托单位对日常发现的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事管中心。市事管中心必要时会XX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单位进行检测。第十一条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保修。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外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维修改造。第十三条本办法不适用涉及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新增建筑面积的维修工程项目。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