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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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净化我县建设市场环境,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成果,有效遏制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按照规定必须招标、邀标、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调整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标后监管办)负责各项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成

2、员单位开展标后监管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业主方在工程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项目人员到场情况、土地出让金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项目法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督促政府投资工程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控合力,促进合同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第四条县标后监管办负责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施工(监理)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监理不到位、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严厉打击土地招拍

3、挂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围标串标,搞利益输送行为,严肃查处资质挂靠、规避招投标、量身定做、暗箱操作、排斥潜在招标人等突出问题。严格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管理,严防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五条施工(监理)合同订立和执行的监管。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7日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将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报县标后监管办备案。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

4、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7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第六条施工现场的监管。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具体规定参照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县标后监管办。第七条关键岗位人员和人员资质的监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实际,合理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等。派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人员资质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并在施工现

5、场公示其照片、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合同备案时一并报县标后监管办备案,在合同履行期间非特殊紧急情况不得变更,必须变更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参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和重点示范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奖惩办法(试行)执行。第八条工程变更的监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在工程变更申报表签字盖章。工程量变更程序按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程变更按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7日内报县标后监管办备案。第九条审计决算监管。县审计、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及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和批复,审计报告书、工程

6、决算批复和竣工财务结算批复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程序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执行。县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县标后监管办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督,必要时由县标后监管办移送监察或公安机关核查处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招标程序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将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备案资料、招标文件15日内报县标后监管办备案。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视工程建设情况填写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报县标后监管办。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办理施工许可、中标企业承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

7、员到位、机械设备到位、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工程变更、验收决算以及项目实际管理人员等情况。报告次数至少3次,即工程前期、中期、后期。对隐瞒事实真相或漏报、少报,甚至不报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第十二条标后监督方式包括备案审查、联合检查、现场督查、提请审计监察等,县标后监管办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纳入县纪委监委监察范围和县委巡察办巡查范围,常态化开展标后监管工作。对中标单位投标承诺兑现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和专项抽查。第十三条县标后监管办开展日常监管,负责将联合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对涉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8、等违法违规行为书面通报给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县标后监管办报送处理结果。县标后监管办设立信用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公开披露有违法违规行为单位的不良行为信息,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第十四条由相关部门受理质疑或投诉,受理后报送县标后监管办备案。必要时,经县标后监管办主任审批,成立由县标后监管办、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及时对反映问题进行初核,提出处理建议,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县标后监管办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建议函,由

9、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及时报送处理结果。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建立与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建设单位协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第十六条县公安局协助县标后监管办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围标串标、伪造公私印章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第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于需公示处理结果的,及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报,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予以发布。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企业的处理,其结果应在7日内反馈至有关当事人和企业。第十八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有无挂靠、转包、违

10、法分包和施工现场人员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对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对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履职履责不到位,隐瞒问题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经查实后,由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在工程建设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财物、违反规定接受礼品以及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标后监管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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