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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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及自收自支单位。第四条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特点,结合本办法建立(修订)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局党组同意后实施。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要坚决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政策,即单位“一把手

2、”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第六条资产管理。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由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单位核算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一)现金使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不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账户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人员对银行余额调

3、节表及对账单进行审核,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三)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对历史形成、常年挂账的应收或预付款项应查明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账务处理。(四)各项存货及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各种材料物资不得超预算储备、积压浪费;建立健全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盘点手续及制度,不得出现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损毁被盗的情况。(五)存货和固定资产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不得长期闲置形成浪费;不得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的资产;对报废及盘亏资产,在取得民政局及财政部门审批手

4、续后,及时处理,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第七条负债管理。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一)各种应付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对历史形成、常年挂账的应付或暂存款项应查明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账务处理。(二)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应缴款项,如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以及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均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第八条净资产管理。净资产是指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产结转结余、资产基金等。事业单位因项目结束尚有专项结余形成的净资产

5、,应上报局规划财务科,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九条收入管理。事业单位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性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对收入核算应做到:(一) 单位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 单位应依法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费符合国家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不得超收乱收。(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四)正确核算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对经营、服务性收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纳税。第十条支出管理。事业单位支出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

6、生的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等。单位对支出的核算应做到:(一)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实行集体决议、逐级审批。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做到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支出行为。(二)各项支出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列支,不得变通费用报销不合理票据,不得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不得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三)支出审批权限。支出审批权限设定为单位内部决策、党组审议决策。1 .单位内部决策:对未达到党组审议决策标准的支出事项,单位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单位内部支出事项审批权限,要求金额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并严格执行逐级把关、集体决策的议事程序。2 .党组审

7、议决策:对单位基本运行支出总预算及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项目支出实行党组审议决策。单位基本运行支出,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即由单位依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后于每年年初提交局主管领导审核,上报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应具有可操作性,“三公经费”等预算指标编制需在规划财务科下达的民政系统预算指标之内,不得超指标预算、不得超预算列支。单位项目支出,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做到科学严谨。具体标准及审批程序为:(1)支出标准:一是重大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二是大额采购(支出)项目预算金额达到3万元(含);三是未列入年初预算当年追加的项目支出

8、金额达到1万元(含);四是虽未达到以上金额标准,但支出性质属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如案件诉讼赔偿等)。(2)审批程序: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上报项目预算,并于项目具体实施前,深入调查、集体决策,向局党组提交科学严谨的相关材料,由局机关相关科室成立联审小组初审(如规划财务科审查资金来源、局纪检监管项目实施程序等),由党组成员审定、报党组书记确定后提交党组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四)基建或项目等专项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到: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 .严格区分专项支出与单位基本运行支出的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3 .不得化整为零

9、规避各级审批、规避政府采购;4 .不得违规操作、干扰市场、扰乱对外招标工作的进行;5 不得违反规定,超过预决算评定标准确定工程造价及支付款项;6 .不得常年挂账在建工程、不进行工程决算;7 .项目申报、专款拨付、项目实施、支付工程款等,所有环节财务报销手续必须符合相关规定;8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预决算管理。(一) 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和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因素外,不再追加预算。年度收支结余或结转部分按规定使用或上缴。(二) 年终清理收支

10、账目和往来款项,核对收支数额和各项缴、拨款项。按规定如实填报各项收支,进行年终决算,形成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三)单位年度预决算需报局党组批准,报局规划财务科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按照财政部门部署向社会公开。(四)单位预算(一式两份)按照财政要求于每年2月上报局规划财务科,单位月份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0日前上报局规划财务科。(五)局规划财务科按照相关规定对各单位预决算的编报质量及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依据分别为财政局年度部门决算软件全审信息及年度决算是否超预算执行,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局党组,依此评价基层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质量。第十二条会计机构管理。(一)设置专门的会计机

11、构,负责单位收入支出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供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汇总编制经费预算并进行会计决算;监督单位的会计事项。(二)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三)会计人员配置:1.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2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会计工作能力。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会计工作能力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4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并自觉学习

12、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四)财务不相容职务划分。1.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2,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票章分离。出纳人员掌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会计人员保管结算票据,发出时做好登记,以旧换新;银行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双人盖章。第十三条严格现金管理,每日库存不准超过规定额度,如有超额度库存现金,出现问题由出纳人员负责,丢失由出纳人员赔偿。第十四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3、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局党组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三章审计监督第十五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财务人员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清楚、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第十六条局内审及局纪委负责对全系统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机构介入内审监督,全力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自查自纠及专项检查;按照局党组要求,完成对所属单位的专项审计及事业单位法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任务。第十七条事业单位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民政局内部审计,对审计要求整改的问题应认真落实、整改到位,对拖着不办、顶着不改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八条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要追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未尽事宜及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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