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处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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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处理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较长,货物面临着各种风险,买卖双方也会由于各自权利、义务的问题,而产生种种争议(dispute)。 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大致分为三类: 卖方违约; 买方违约; 合同规定不明确。第一章第一章 商品的检验商品的检验 本章主要介绍了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作用、检验权、国际检验机构和我国的检验机构及其四个主要任务。 在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节中还介绍了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标准和方法、检验证书和检验费用,其中还穿插了制定检验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节第一节 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作用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作用 一、检验的内容 对于有形的货物贸易而言,检验主要是

2、针对品质、数量、包装、卫生、船舶方面的鉴定而言。 在某些货物以及服务贸易中,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检疫。 在有特殊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中,买卖双方还将进行原产地、度量衡、价值等方面的检验。二、检验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 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 为公平起见,合同的货物标的通常是由双方都同意的第三方来进行检验的。对于需要法定检验的货物,必须经过检验,并通过检验,才能进出口。另外,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条件下,只有通过检验得到检验证书,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才能正常交接货物、结算货

3、款。 (二)有效解决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要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难免会出现货损、货差的情况。 若不明确检验的时间、地点,买卖双方很难确定责任应属何方,从而引起争议。 商品检验机构公证鉴定目的就在于确定进出口商品是否与买卖合同中的规定一致,并在发现不符或发生货损、货差时,分清责任,避免争议,以便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三) 保证进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四) 保证出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五) 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办理鉴定业务,提供方便三、检验权 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 一般来说,哪一方享有检验权,哪一方就有权指定检验机

4、构检验货物,其指定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就作为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的最后评定。如果没有检验权,他就无权对货物提出异议,无权提出索赔。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delivery)、检验或查看(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 or rejection)三个环节。 买方收到(received)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货物。为保障买方利益,合同检验条款一般规定买方检验权,即买方收到货物后有权检验。经检验,认为货物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 有关规定都承认,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

5、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 必须指出的是,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对货物表示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另外,如果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卖方检验为准,此时就排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第二节第二节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 一、国际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种类繁多,其类型大体可归纳为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

6、是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非官方主要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 二、我国的检验机构及其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根据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其主要任务有下述三项:(一)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根

7、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事项执行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二)办理公证鉴定 公证鉴定是指根据国际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商检机构以第三者公证人的身份,对被申请要求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及其他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明。 公证鉴定不同于法定检验,主要表现在: 公证鉴定是凭申请办理的,是非强制性的,而法定检验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 商检机构这时是独立的,有权威的公证机构身份,而不是以国家管理机关的身份出现。商检机构与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鉴定业务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不具有强制力,其效用的大小取决于证书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取决于国际社

8、会对其信任的程度。(三)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与法定检验一样是检验机构强制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管理的对象不同。法定检验的对象是进出口商品,而监督管理的对象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进出口经营单位及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完善,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及生产环境。(四)认证工作 按认证性质的不同,分为两种: 1、强制性认证 与人身安全、健康、检疫、环保、劳保等有关的产品,依据法律规

9、定必须实施强制性认证,该类产品未获得认证,不得销售,否则依法惩处。 2、自愿性认证 对一般产品均实行自愿性认证,没有经过认证的产品,也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在国际市场上往往会由于没有认证而使产品滞销或降价。 按认证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种:1、质量认证 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说明该产品符合某一技术标准。2、安全认证 使用安全标志的产品,只说明该产品符合某一安全标准或标准中的安全指标,不能说明产品质量的优劣。大多数安全认证都是强制性认证。 3、既进行质量认证,又进行安全认证 有些有安全要求的产品,同时进行两种认证,产品同时使用合格标志和安全标志。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一、

10、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检验时间 检验时间就是检验的有效期限。 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 而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 (二)检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此种方法又包括产地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 卖方产地检验,是指货物在出口商产地发货前,由卖方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前两者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 装运港(地)检验,即离

11、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数量等方面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实际就是规定了卖方检验权,即使买方自行委托当地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买方也已无权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固有的瑕疵所造成的。因此这两种方式对买方不利。 2、在进口国检验 此种方式又分为在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即“到岸品质、到岸数量”(landed quali

12、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 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该方式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通常是货物在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时,实际上是买方享有最终检验权。卖方实际需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买方可据当地商检证明书就商品的质量、数量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若确由卖方责任所致,卖方不得拒绝。因此这两种方

13、式对卖方不利。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但该检验证书不是最后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经过买方复验后,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且确由卖方责任所致,买方有权凭双方都同意的复验机构所出具的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卖方不得拒绝。 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所以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方法。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即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是指

14、在装运港(地)由当地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重量,并出具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货抵目的港(地)后,由买方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检验证书,作为货物品质的最后依据。若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和重量不符,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就货物品质向卖方进行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该方法一般用于大宗商品的检验中。 5、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进口国最终检验 即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权和索赔权,并以最终检验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实际业务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常常与商品特性、贸易术

15、语、检验方法、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该条款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特别是贸易术语。二二、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是指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其具体内容视商品的种类、特性及进出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签约双方的意思而定。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出现由于两地商检机构采用的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异议。 (一)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检验标准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买卖双方自行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采用的检验标准,其中最常见的是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关于检验条款的规定。 2、与贸易有关的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主要指商品生产国、出口国、进口国、消

16、费国或过境国所制定的法规标准,如货物原产地标准、安全法规标准、环境法规标准、动植物检疫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 是指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4项: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专业化组织所制定的检验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制定的标准。 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是指区域性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是指国际羊毛局(IWS)、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电信联盟(ITV)、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航组织(ICAO)、等国际性商品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标准。 某国权威性标准。是指某些国家所制定的具有国际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如英国药典、美国公职分析化学家协会制定的标准等。(二)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检机构按下述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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