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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等。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或局领导签发前,由备案审查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共同参与。第四
2、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的;(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价值数额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S)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四)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第七条执法承办科
3、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S)相关证据;(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基本事实;(S)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九条执法承办科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备案审查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
4、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S)程序是否合法;(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A)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十一条法制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
5、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第十二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备案审查科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第十三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备案审查科审核后,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根据案情实际,填写有关报批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审批。第十四条局主要负责人是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备案审查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二)行政执法承办科室送交法制审核过程中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S)法制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