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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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失业保险经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畅通领、安全力、”要求,遵循经办服务制度化、标准化、精准化的原则,对照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标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流程。第三条失

2、业保险全省统一管理,业务分级经办,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通过网上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办理,充分运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平台和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一体。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风控管理、统计管

3、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十个方面。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原则上按照登记证照的核发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同步完成。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后,应告知参保单位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单位参保登记的事项包括:(一)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编号)、单位类型、经济类型、单位行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4、)、联系方式;(四)授权委托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职工参保登记的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户籍(常住)所在地。第八条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变更信息完成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第九条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2.2点“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服务指南”办理。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有关部门开展数据比

5、对,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向参保单位(个人)发出变更事项提示,通过与参保单位(个人)核实确认后,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单位注销登记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1.4点“参保单位注销登记”办理。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为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增减变更登记服务。第三章缴费申报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应缴金额、特殊缴费业务核定信息、到账数据等信息。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税务部门及时交互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核定和征集信息,及时、准确记录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到账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到账处理,记录个人

6、权益。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业务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3.1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办理。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规则核定缴费基数(保留到元),按规定缴费比例确定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以下统称“应缴金额”,保留到分),并及时将应缴金额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业务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3.2点“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办理。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业务时,社保信息系统应校验补缴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如补缴日期出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情形,系统应阻断补缴申报业务。第十九条

7、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新的职责划分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第四章个人权益记录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登记信息为其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一)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信息;(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四)其他反映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采集参保人员相关个人权益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姓名、性别、学历、出生日期、参加

8、失业保险日期、首次缴费日期、缴费截止时间、实际缴费月数、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等;(-)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开始时间、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重新参保缴费时间等。第二十二条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5.3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指南”办理。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权益记录附有社会保险电子专用章,不再另行加盖鲜章。第五章待遇管理第一节失业保险金申领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状态时,按照“畅通领、安全办”规定,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要

9、及时推送给领金人员最后参保地同级别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原因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读取社保信息系统的失业原因,审核失业人员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确认发放失业保险金。若失业原因与实际不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情况说明或明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对失业原因进行重新认定。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0、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定失业人员参保年限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失业人员在省内的参保年限,如存在异地多段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进行个人缴费记录合并。如就业信息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缴费记录,原参保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负责核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第二十八条原则上由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网上平台接收到失业人员申请后,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判断其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将其相关信息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推送至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

11、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在省内的有效缴费记录、视同缴费记录以及前次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待遇月数,确定应享受待遇月数,并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不再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一条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存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纳入待遇核算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重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出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

12、取的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人员原领金地核发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第三十三条对符合“畅通领、安全力、”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确认,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8日前,将上月申请通过的失业保险金生成当月发放计划。生成发放计划前,须将发放名单通过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和社保信息系统进行校验。发放计划统计周期为1个自然月,当月发放计划生成后申请通过的失业保险金,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就业信息系统默认使用社保卡发放失业保险待

13、遇。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复核、审核,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发放。基金财务根据支出户银行拨款回单按科目进行实付记账,根据支出户银行的退款回单按科目冲减实付记账,并将发放结果(含成功与失败)明细数据返回就业信息系统。第三十六条价格临时补贴根据当年下发文件执行,按照文件要求按时发放到位。第三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重新就业的认定根据“畅通领、安全办”要求,不包含灵活就业人员。第三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就业信息系统与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及已实现数据共享的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对

14、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定情形的,发现即中断业务经办,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领金人员及时退回多享受的待遇,并提醒领金人员做好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追回重复或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第二节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第四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申请材料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二部分第1.2点规定的“申请人基本身份证明、申请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材

15、料、失业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失业人员死亡相关材料、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如失业人员社保卡已注销,可提供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第四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网上平台接收到申请后,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申领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条件以及失业保险金核发地,并将其相关信息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推送至核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核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三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第四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第四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16、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二部分第1.3点规定的“培训机构资质材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学员身份证明、授课教师信息及资质、培训过程记录以及培训结果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二部分第1.4点规定的“失业人员基本身份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介绍机构资质材料、机构承诺申报人员确由本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而就业的真实性承诺书(盖鲜章):第四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网上平台接收到申请后,通过就业信息系统进行办理。第四节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第四十七条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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