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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县地方志工作督查制度根据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全面推进全县地方志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和具体承编单位。二、督查内容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坚持依法修志情况;修志工作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修志计划和总体设计的制订情况;资料收集及编写评审情况;落实“一纳入”“八到位”(把编修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单位工作中,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情况;深入搜集资料情况;所撰志鉴稿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志鉴编写长效机制的建
2、立情况。三、方法步骤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检查与日常分类指导相结合,阶段性检查与综合评比相结合。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定期督查。(一)自查和总结。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有关承编单位按照督查内容要求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出整改措施,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写出自查情况报告县党史地方志办。(二)现场督导。根据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有关承编单位的自查报告,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绩效考评办和县党史地方志办确定督查对象,派出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向有关领导反馈,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三)综合评比与通报。县党史地方志办统一汇总督导结论意见,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在全县发文通报,以促进学习和交流。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绩效考评办和县党史地方志办联合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有关承编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要求安排本乡(镇)、本单位的地方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