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品拍卖处置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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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品拍卖处置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债券质押登记等业务的担保品拍卖处置流程,维护处置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品处置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登记业务等涉及银行间市场参与主体使用在上海清算所托管的债券(含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工具等)作为履约保障担保品的相关业务。当出现被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2、情形(以下简称“违约情形”)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主协议约定或业务双方协议、授权等规定或文件,对担保品(含担保品在担保期间被上海清算所留存的发行人兑付本金)有处置权的主体可委托上海清算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对担保品进行处置。第三条上海清算所根据拍卖处置申请,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担保品拍卖,并提供专业服务与技术支持。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在接受委托开展担保品拍卖处置过程中,不对该等委托、委托事由以及其他委托描述进行实质审查,不对担保品未经上海清算所登记的权利以及担保品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相关风险与责任由参与担保品拍卖处置的相关主体自行承担。第五条担保品拍卖处置业务参与主体应

3、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上海清算所其他相关规定,确保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和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担保品拍卖处置,不得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等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影响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章拍卖申请第六条已征得担保人(债券回购正回购方、债券借贷借入方、债券质押出质方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人)书面同意的,担保物权人(债券回购逆回购方、债券借贷借出方、债券质押质权方等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作为申请机构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担保品拍卖处置申请。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主协议约定或业务双方协议、授权等规

4、定或文件,明确在出现违约情形后担保物权人可在无需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委托上海清算所开展担保品处置的,担保物权人可作为申请机构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拍卖处置申请。第七条担保物权人申请担保品拍卖处置须承诺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申请所依据的债权和质权等权利基础不存在瑕疵,且无第三人针对待处置的担保品主张任何权利,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当出现违约情形后,符合条件的担保物权人可不迟于拍卖日前十个工作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展担保品拍卖处置,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品拍卖处置申请书(附1);(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复印件(对债券回购担保品、债券借贷担保品等债券交易履约担保品开

5、展处置的,提供交易成交单复印件);(三)担保人同意担保物权人开展担保品拍卖处置的书面材料(如有,加盖担保人公章或授权章);(四)证明担保物权人有权单方面委托上海清算所开展担保品拍卖处置的协议、授权等书面文件(如有,加盖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双方公章或授权章);(五)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机构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上海清算所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因申请机构提出的担保品拍卖处置申请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此导致的任何纠纷以及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申请机构自行承担。第九条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担保品拍卖处

6、置申请的,若发生确需撤销申请的情形,应由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共同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附原担保品拍卖处置申请书复印件;撤销材料提交时间应不迟于担保品拍卖日前两个工作日17:00o第十条上海清算所受理拍卖申请后,不迟于拍卖日前五个工作日向市场公开披露担保品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日、投标时段、招标总量、招标方式、标书接收方式、投标规则、单笔最低投标量、基本投标单位、标位变动幅度、中标规则、缴款日以及担保品基本情况等信息,但不披露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信息。第三章公开拍卖第十一条参与投标的主体(以下简称投标机构)应满足和遵守以下要求:(一)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二)具备必要的业务

7、资质和有效、充分的机构内部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操作流程;(三)充分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担保品拍卖的各类风险;(四)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五)参与担保品拍卖的行为均为基于独立判断作出的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和违规代理行为;(六)严格按照拍卖成交结果履行拍卖缴款义务;(七)接受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以及上海清算所的监测。第十二条担保品拍卖采取具有拍卖保留价的公开招标方式,上海清算所将在拍卖日公布标的担保品的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按照以下定价方式中的最高价原则确定:(一)标的担保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拍卖日前

8、30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X折扣系数(非违约债券担保品适用);(二)标的担保品在拍卖日前一工作日的上海清算所估值全价X折扣系数;(三)担保物权人提交担保品拍卖处置申请时所填写的意向拍卖保留价格。折扣系数原则上为80%O若首场拍卖结束后,该场标的担保品全部未成交的,后续重新拍卖的其他场次折扣系数统一调整为70%o第十三条投标机构应在拍卖日的投标时段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担保品拍卖处置业务投标书(附2)。投标信息应符合拍卖公告约定的投标规则,单笔投标量低于单笔最低投标量或超过最大投标额、单笔投标量不符合基本投标单位要求、投标价格低于拍卖保留价或不符合标位变动幅度要求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第十四条上海清算所

9、在拍卖日投标时段结束后,根据全场有效投标情况完成中标处理。中标处理原则上采用价格招标、全价投标、多重价位的方式。全场有效投标总量小于或等于招标总量,投标全部成功。全场有效投标总量大于招标总量,按照价高优先的原则,将标位价格从高到低募入,募满为止。第十五条上海清算所在完成中标处理后,向担保物权人出具全场中标情况通知书,并向中标机构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告知中标面额、中标缴款金额、缴款日、担保物权人及担保人等信息。第四章结算安排第十六条上海清算所根据拍卖成交结果,在缴款日将中标应缴款从中标机构DVP资金结算账户划付至担保物权人指定资金账户,中标机构应确保DVP资金结算账户在缴款日有足额资金。若中标机

10、构在缴款日未缴款或缴款不足,应赔偿或补偿其对相关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上海清算所完成足额资金划款后,按照中标机构对应的中标面额,将标的担保品从担保品所在债券账户过户至中标机构债券账户。第十八条担保品拍卖处置完毕后,上海清算所将拍卖处置结果通知担保物权人、担保人以及中标机构等相关各方。第十九条拍卖处置所得总金额大于违约金额的,超出违约金额的部分由担保物权人自行返还担保人;拍卖处置所得总金额小于违约金额的,担保物权人可继续向担保人追索不足部分。第二十条若剩余未拍卖的担保品,需要单独解除担保品担保状态的,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可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品处置业务实施

11、细则协议折价处置流程共同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将剩余担保品调整至可用状态或返还担保人;拍卖处置所得总金额小于违约金额的,担保物权人可就剩余担保品再次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处置申请。第五章监测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上海清算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担保品拍卖处置业务的日常监测,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参与担保品拍卖处置的相关主体应对在拍实处置过程中所获悉的担保物权人、担保人以及担保品拍卖处置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与担保品拍卖处置无关的其他方透露。第二十三条参与担保品拍卖处置的相关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上海清算所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约谈或中

12、止服务等处理,必要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随意报价或者有意误导市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碍公平拍卖;(三)私下达成交易,通过合谋、串通、哄抬价格等方式干预市场价格;(四)未严格按照拍卖成交结果履行拍卖缴款义务;(五)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本细则和上海清算所其他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担保品拍卖处置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上海清算所有权取消或中止处置进程:(一)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共同要求取消或中止的情形;(二)有权机关要求取消或中止的情形;(三)其他

13、上海清算所认为应当取消或中止的情形。第二十五条上海清算所有权通过问询、约谈等方式向参与担保品拍卖处置的相关主体了解取消或中止拍卖、未履行结算义务等情况的具体原因。第二十六条担保品拍卖处置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上海清算所尽合理努力采取相应措施,但对于因此给任何方造成的损失,上海清算所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参与担保品拍卖处置的相关主体因担保品拍卖处置发生纠纷的,各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的相关业务所涉及的担保品处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

14、务涉及的担保品处置,按照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相关业务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司法机关要求为司法拍卖提供协助。第三十一条上海清算所担保品拍卖处置业务暂不采用保证金制度,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启用保证金制度,相关安排另行通知。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附:1.担保品拍卖处置申请书2.担保品拍卖处置业务投标书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品拍卖处置申请书担保品业务类型口质押式回购口买断式回购口债券借贷口债券远期其他:原业

15、务参与双方信息债券账户账号债券账户全称担保物权人担保人担保品相关业务合同编号担保品相关业务合同名称(如有)担保品担保发生日担保品担保到期日担保品处置协议编号担保品处置协议名称(如有)违约结算指令类型担保品系统指令编号违约金额(万元,含本息、罚金、滞纳金等)担保品拍卖日缴款日申请处置原因拍卖处置相关账户信息担保品过出方债券账户账号担保品过出方债券账户全称担保物权人资金账户信息口使用全额DVP资金结算账户口使用商业银行往来账户(仅限于担保物权人尚未开立全额DVP资金结算账户的情形)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账户账号账户名称质押担保品处置信息口不适用产品产品产品简称代码(提前)已质押面额申请拍卖面额意向拍卖保留价质押期间全部(万元)(万元)(元/百元面额)暂扣资金处置到期日方式口无暂扣资金,无需处置口有暂扣资金,需要划付有暂扣资金,暂不处理质押担保品全部暂扣资金处置信息口不适用产品简称产品代码全部暂扣资金金额(元)划付对象口担保物权人担保人买断式回购担保品(标的债券)处置信息口不适用产品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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