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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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 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各险种征缴政策要点(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v 缴费对象缴费对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200629号):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职

2、工应当参加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豫人社201820184141号):号):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

3、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对象政策变化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对象政策变化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第6464条: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

4、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第1111条: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v 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单位部分单位部分】 社保法社保法第第1212条: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豫政(豫政200720076363号):号):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

5、数。【征缴计划实际情况:按月制发,基数可能增减】 【单位统筹部分基数不实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v 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个人部分个人部分】 社保法社保法第第1212条: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劳社险中心函200620066060号):号):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 的通知的通知(豫政办(豫政办199519957474号):号):职工本人以上

6、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市地及所属县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统筹部分:政策规定上下限】 【个人统筹部分基数不实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v 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单位部分单位部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豫政(豫政200720076363号):号):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7、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豫(豫人社人社201620162929号):号):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0182525号)号):2018年5月1日起,超过19%的省(区、市)、已阶段性降低至19%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19%费率的下调预期】基本养

8、老保险(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v 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个人部分个人部分】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1212条: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豫政(豫政200620062929号):号):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统一为一为8%,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

9、关问题的通知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豫人社人社201820184141号):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v 缴费年度缴

10、费年度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豫劳险(豫劳险199519951313号):号):缴费年度从每年的7月起至次年的6月止。从每年的7月起,社会保险机构启用新的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年度与自然年度】v 累计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第1616条: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社部令第人社部令第1313号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11、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1.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政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政策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

12、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2.2.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缴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缴费政策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豫劳社养老200642号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

13、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豫社养老局(豫社养老局200820087272号):号):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对本缴费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补报并进行补缴,补缴时免收滞纳金。以往缴费年度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期间,不得再进行补缴。v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3.3.欠费企业职工个人补缴业务处理欠费企业职工个人补缴业务处理 破困企业具有普遍性。 【按计划征收模式】:社保经办机构单独

14、生成个人计划。 【自主申报模式】:政策、系统支持,全部欠费数据明细需传递税务部门。v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4.4.税务部门如何应对费率下调的可能性税务部门如何应对费率下调的可能性 【以更大力度、更惠政策、更优服务助力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以更大力度、更惠政策、更优服务助力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将落实好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确保优惠政策不棚架,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有获得感。同时,一如既往坚持服务好,费率下降,服务质量不降。v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v与征管

15、相关的政策提示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5.5.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职能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职能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社会保障部令第1616号)号): 第8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9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劳社部发200520054 4号):号): 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共同做好清欠工作。各地要强化稽核在清欠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实施稽核,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缴费能力,有的放矢地做好清欠工作。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实施意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实施意见的通知见的通知(豫社养老局(豫社养老局200820号):号): 文件对养老保险稽核内容、稽核程序、使用文书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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