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年终奖金发给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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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1. 1依据为嘉惠本院员工于发放年度在职且发放日仍在职继续工作之辛劳,特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4.2条第1项之规定订定本办法O1. 2适用对象1 .2.1正式人员本办法所称正式人员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2条规定以本院编制内之人员为限。2 .2.2非适用对象主治医师、牙科住院医师、编制外研究助理、临床研究人员、顾问、兼任医师、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实习人员及外籍监护工、免职处分者、发放当日(含)以前离职之正式人员均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奖励标准2. 1基本奖励年终奖金视本院当年度之医疗服务绩效而定。奖励标准最低为一个月(年度有惩处记录者不在此限)。超过一个月部分依个人当年度考绩及出

2、勤情形计发。2.2考绩奖励2. 2.1奖励金额=月本薪X(奖励标准月数一1)3X奖励比率2. 2.2奖励比率如下表:考绩等第优良甲乙丙奖励比率130%115%100%80%40%23出勤奖励2.3.1 奖励金额=月本薪X(奖励标准月数-1)3X(平日出勤奖励比率+台风等天灾假出勤奖励比率)。2.3.2出勤奖励项目:奖励分为平日出勤与台风等天灾假出勤两项。2. 3.3平日出勤奖励比率如下表:请假日数奖励比率请假日数奖励比率0-1/32110%10y1151%132V18107%11y1246%1/8-1/4104%121342%1/4-3/8101%1371437%3/8-1/298%14V15

3、33%1/2V195%15y1628%1V291%16V1724%2V387%17V1819%3V481%181915%4V577%19V2011%5V673%20V216%6V768%21Y222%7V864%22以上不奖励8V961%9V1055%2.3. 4各种假别换算请假日数标准如下(产假、安胎假及工伤假期间如逢例休假日,该例休假日不计入换算请假日数):假别事假一日病假一日产假、安胎假一日婚、丧、工伤假一日旷职一日迟到一次生理假一日陪产假一B家庭照顾假一B抚育假一日换算日数11/21/641/3251/161/161/81/81/3223.5年度中有婚、丧假及工伤假记录(因奋勇救灾而致

4、工伤人员,经签准者其工伤假记录不计),依下列方式核计出勤奖励比率:K)事、病、产假、安胎假、迟到、旷职、等换算请假日数后之奖励比率若高于100%,则并计婚、丧假及工伤儡拉1.第适儡F1.和牙)事、病、产、安胎假、迟到、旷职、等换算请假日数后之奖励比率若等于或低于100%,则婚、丧假及工伤假不予并计并按事、病等假换算后计算出勤奖励比率。2.3.6台风等天灾假出勤奖励:K)台风等天灾之放假日,因工作需要经主管安排出勤者,依实际出勤时数核给出勤奖励。3C)出勤奖励比率每一日加发1.6%,加发出勤奖励比率最高以10%为限。3()出勤计算单位:以0.5小时为最小计发单位,未满0.5小时者不计。4)出勤奖

5、励对象:以本院各类人员有刷卡出勤记录可作为出勤考核者为限。风)本院各类人员无刷卡出勤纪录作为平日出缺勤奖励之考核依据者,平日出勤奖励比率最高以100%为限。2.4法定假日主动配合出勤奖励1 .4.1奖励金额=月本薪义(奖励标准月数一1)3X奖励比率2 .4.2凡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放假日,因工作需要主动配合部门主管指定出勤者(含常日班人员),依其配合出勤状况核给奖励比率如下表:配合出勤状况主动配合出勤无缺勤记录者有一次缺勤记录者有二次缺勤记录者有三次缺勤记录者奖励比率加发100%加发60%加发30%不加发第三章计发方法3J全年在职者当年度重职者,其年终奖金依第二章之规定计给,但于发放日前离职

6、或受免职处分者,不予发给。3.2未全年在职者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之比例计算。不足整月部分,在十五天(含)以内者以半个月计,超过十五天者以一个月计。(1)中途到职者(2)停薪留职者(3)退休者(4)资遣者(5)在职中死亡者注:年度内有中途到职且停薪留职者,或停薪留职二次(岔以上者,其不足月之在职日数予合并计算,再依上述发放原则办理。第四章奖惩之加(减)发标准4.1从业人员在年度中曾获奖励者,依下列标准加发其年终奖金数额。(1)嘉奖一次:加发三日份薪额。(2)记小功一次:加发十日份薪额。(3)记大功一次:加发三十日份薪额。4.2从业人员在年度中曾受惩处者,依下列标

7、准减发其年终奖金数额。(1)申诫一次:减发三日份薪额。(2)记小过一次:减发十日份薪额。(3)记大过一次:减发三十日份薪额。(4)因自主检查暨外部稽核缺失,受惩处者,其罚扣标准:A:轻微异常扣1点(XX元)B:严重异常扣3点(XX元)C:非常严重异常扣5点(XX元)上述年度累计依罚扣点数减发第五章附则5.1 发放日期1. 1.1每年度(自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年终奖金于翌年元月廿日发放,但元月廿日与农历除夕相距在十五日以上时,以农历除夕前第十五日为发放日。5. 1.2因停薪留职而不在职者,其停薪留职当年度之年终奖金,于复职满三个月后核给。5.2 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呈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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