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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对承建项目或自营项目的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第二条公司宜与分包单位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利于加强安全管理。第三条公司在选择分包单位时,由经营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配合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第四条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及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第五条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3 .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
2、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6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7 .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第六条公司工会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
3、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对现场管理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发包单位应给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第九条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全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第十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管理规定,服从公司在安全施工
4、、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汇报工作。第十一条分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分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及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情况。第十三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第十四条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在施工由公司财务部预扣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第十五条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第十六条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全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除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第十七条公司承建的项目只能实行到“二包”,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