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20xx年度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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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县20xx年度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县20xx年度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xx3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43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xx3号)和龙岩市民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龙民C20xx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县低保、特困供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2、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使低保制度更多惠及支出型贫困家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二、复核认定时间20年5月15日至6月30日三、救助标准(一)城乡低保标准全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均为家庭年人均收入7152元(596元/月)。对批准获得城乡低保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法定义务人)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月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额=(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X保障人数

3、。(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分散供养:每人每月775元。(2)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93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434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705元。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分散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42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55元,全护理每人每月568元。(2)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7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657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250元。四、认定条件和施保类型(一)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长期居住地、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素。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法定义务人)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

4、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定义务人)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定义务人)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1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界定具有XXX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除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并按(闽民保20135

5、50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救助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确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经司法程序后,义务人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入申请家庭收入,义务人可不再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

6、%,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计算公式:(家庭月总收入-月低保标准X2倍X家庭人口)X50%应赡养扶养抚养人数。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县年低保标准8倍(我县目前为57216元)、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中高档汽车(10万元以上)、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富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2 .家庭收入核算家庭收入应扣除低保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基础养老金、抚恤优待金、医疗救助金、帮困助学金、计生家庭扶助金、残疾人补贴、节日补助等转移性收入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

7、扶贫帮困资金。但遗属补助、退休金应计算收入。要正确处理政策内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不得以已开展慈善救助为由,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拒之门外。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证其实际收入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县目前为1420元/月)核算其就业收入;在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3 .家庭财产核定有关

8、救助申请家庭资金流水信息、自有车辆的收入、涉及工商注册的收入、涉及征迁款(赔偿金等)的收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情况的收入核定等,参照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执行。对金融资产中的保险资产,如未能在投保期内续保两全或定期保险的对象(两全保险兼具“储蓄性”和“给付性”,出了事得到赔偿金,不出事则到期后还本及部分分红),应要求其办理相关退保手续,退保后返还的资金计入金融资产。对未办理退回或缴交完成的保险,应按保单价计入金融资产,产生的效益计收入。(二)一般贫困家庭按户入保(施保类型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59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按户入保。(三)支

9、出型贫困家庭按户或按人入保(施保类型二)1.因病(伤)致贫家庭(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xx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62元,2556270%=17893.4元),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扣除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我县目前为28608元);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2)家庭收入

10、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即在17893.4元/年至25562元/年),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2.因残致贫家庭(1)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XX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62元,2556270%=17893.4元),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扣除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年低保标准的4倍(我县目前为28608元);

11、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2)残疾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即在17893.4元/年至25562元/年),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3)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单人入保: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20xx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1420X50%=710元/月);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

12、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XX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62元);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我县目前为57216元)。3 .因学致贫家庭(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XX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62元,2556270%=17893.4元),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

13、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我县目前为28608元);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即在17893.4元/年至25562元/年),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4 .多重原因致贫家庭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

14、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四)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具有本县户籍且常住本县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不含语言、听力)

15、。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1)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18倍(我县目前为13950元);(2)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3 .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4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巳经享受的应予取消:(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2)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我县目前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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