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镇政府综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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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 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 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 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 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 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 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部门、各村社区在依法履行管理职 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 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主动公开

2、原则;(二)依法公开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便于获取原则;(五)利于监督原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第五条各部门、各村社区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 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建 立主动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开 内容应根据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各部门、各村社区应按其职能职责, 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镇政府领导名单及其主要职责;(二)镇政府提交镇人大审议的各类报告;(三)镇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四)镇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五)镇政府人事任免;(六)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七)机构职

3、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方式、负责人姓名;(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 相关政策;(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 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 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七)各类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 用结果;(十八)市政建设、公共服务、

4、公益事业、土地征收、 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 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在其职 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外,还应重点公开贯彻落 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 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八条政务公开坚持“谁起草、谁制作、谁保存、谁获 取、谁提出、谁审查、谁公开”的原则。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 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

5、规定。第三章审查与规定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除下列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 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 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 记录、

6、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 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 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审查后公开;涉及敏感的重大问题,须讨论决定或报批后公 开。第十二条各部门、各村社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 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 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 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三条各部门、各村社区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建立健 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第十四条各部门、各村社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

7、他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 工作部门确定。第四章政务公开的载体及方式第十六政务公开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开设政务公开专 栏,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并根据 实际情况利用电视广播、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报刊、政务 公开专栏、LED电子显示屏、实施范围内张贴以及发放宣传 手册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凡有利于政务公开, 方便群众知晓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第五章组织与领导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党政办,负

8、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检查、监督和考核。各村社明确分管领导、专职人员,具体 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第十八条各部门、各村社区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 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 单位的监督。第六章监督、考核与责任第十九条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政务 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 政务公开工作。第二十条开通政务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公众 反映的问题。第二十一条镇党政办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务

9、公开考核制度,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 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镇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 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 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10、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 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是指各村社区、镇 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政府信息规范发布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四条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对政府信息实 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第五条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全面优化、 科学设置政府网站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 目进行公开。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镇政府工 作部门的

11、,其中任何一个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在公开该 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 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单位 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 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报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 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协调 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八条完善政府网站高级检索服务功能,可按照“标题、 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 方便公众查找获取相关信息。第九条强化信

12、息公开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 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三章信息发布第十条坚持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 定位,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要综合利 用惠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政府公报、公开专栏、 政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扩大政 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保公众第一时 间知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按要求分类存放,字体、字号统一 规范。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13、。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镇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 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 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镇人民政府、 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各 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众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镇人民政府 办公室受理。第二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第四条各部门、各村社区应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登记台帐。第五条公民、法人和

14、其他组织认为该政府信息与自身利 益有直接关系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申请应包括下列 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 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 的方式、途径。第六条申请公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 式);对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应主动建立依申请公开电子邮 箱,方便群众提交申请;明确来信来访单位、信件收发地址, 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 供便利。第

15、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要求各部门、 各村社区公开与自身利益有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 答复和办理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 应按时限规定进行答复办理。对其申请人因书面形式答复确 有困难的,可采取口头答复,口头答复需固定相关证据。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 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 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 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十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 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 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 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 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 第三方。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 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 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 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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