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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X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三条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解决实验室
2、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着力防范化解遏制实验室安全风险。第四条建立分级管理责任体系。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XX委XX、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学院院长、(含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第五条学校资源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实验室
3、安全管理监督机制。资源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保卫处为学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全校实验室相关主体安全责任清单详见附录。第六条各学院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第七条逐级签订责任书与落实安全责任。各学院(中心、所)负责人应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系主任(或相当职务者)应与学院(中心、所)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系主任(或相当职务者)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第八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
4、组。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安排指定,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含资源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单位)、部分学院(系)领导、部分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安全专家、教师代表、实验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源管理处,负责推进委员会决议事项的落实及做好其他日常事务。第九条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咨询。第十条落实实验室安全达标建设、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准入要求。(一)落实实验室安全达标建设要求。学校基建部门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
5、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二)落实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各学院(系)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评估审核,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尤其要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三)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要求。各学院(系)需根据本学科和所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
6、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具体规定按汕头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实验室气体钢瓶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对于危险气体钢瓶(如氢气、乙快、一氧化碳等)的
7、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气体钢瓶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气瓶柜与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第十二条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第十三条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
8、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各实验室不得违规倾倒排放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危险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各单位要
9、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10、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电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第十七条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第十八条实验室内务管理(一)实验室应建
11、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二)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三)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第十九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学院(系)、研究所(实验室)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形成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检查的频次按
12、附录中相关单位责任清单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资源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资源管理处有权予以通报或通知整改,相关单位须按期完成整改。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系)、资源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档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迹。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
13、,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故真相。第二十五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规定按汕头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励与处罚规定(试行)执行。第二十六条实验室管理中涉及的其他事务,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范,经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医学院及附属医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资源管理处承办。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实
14、验员是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各研究室的安全责任人为指导教师或团队负责人。各实验室应认真作好“四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第二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国家财产比较集中的场所,各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把实验室的安全预防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做到与教学、科研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作为考核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第三条无论任何人,必须具备必要的实验知识和一定的实验操作技能,经指导老师或管理人员允许方可进行实验或操作。在学生进行实验操作前,任课教师或指导实验的人员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将实验程序、操
15、作方法、应注意的事项、易发生的问题及应急处理制度等一一交待清楚。对不遵守实验室纪律和有关规定、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教育劝阻者,教师或指导实验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或操作。对无理取闹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规定允许的最少存量和实验临时领回的危险品,要建立卡片,明确责任,妥善保管。凡超出规定的存量,必须交危险品仓库。不准随便处理,更不准转给个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安全标准放置,不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随意乱架电线和接电源。第五条未经允许不准在实验室住宿(如因实验需要夜间住宿的,研究生提出申请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报学院备案),不准在实验室会客和随便领
16、人参观,禁止在实验室及库房吸烟,禁止用电炉做饭、烧开水及其他与实验无关的用火、用电。第六条各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对本实验室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和警示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除节假日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外,每次实验结束后和下班前,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带实验老师)都要进行检查,并切断电源、气源、水源、关好门窗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第七条实验室全体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并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自备必要的临时防护器材。对消防器材、设备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非火警不准动用。第八条要严格执行有关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要指定管理人,明确责任,精心管埋,确保安全。第九条各实验室要注意防盗,特别是有精密、贵重仪器的实验室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安装防盗门、防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