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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为强化饮食中心各类从业人员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健康安全,特制定*学院饮食中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于患有上述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应迅速调离直接接触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待治愈或病原消失后,方可恢复原工作。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疾控中心或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三、家属中患有上述传染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自动申请进行健康检查及医学观察,以防发生传染。四、从业人员必须先经过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