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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部规范化管理物料紧急放行控制制度以下是某公司物料紧急放行控制制度,供读者参考。制度名称物料紧急放行控制制度编号执行部门第1条目的为了使“紧急放行”得到合理的利用,并对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紧急放行的定义所谓紧急放行,即指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收就让来料入库并投入生产的做法。第3条紧急放行的条件1 .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明确做出标识和记录。这样,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物料,能及时追回和更换。2 .一般在下述情况下才允许紧急放行。(1)来料若不合格,在技术上可以纠正。(2)来料若不合格,在经济上不会发生较大损失。(3)来料若不合格,不会影响相关、连接、相配的零部件质量。第4条在物料验收程序
2、中应对紧急放行作出规定:规定紧急放行情况的审批人、责任人:规定可追溯性标识的标记方法;规定识别记录的内容及记录由谁保存等。第5条紧急放行所使用的全部质量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在保存期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第6条当来料进厂后,根据情况需要紧急放行的物料,由责任部门(一般为采购部或生产部)的责任人填写“物料紧急放行申请表”,报经授权人审批。物料紧急放行申请表进料名称料号批量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应商名称业务经办人职务/联系方式申请紧急放行的原因申请人日期审批意见批准人日期第7条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做出可追溯性标识,同时做好识别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紧急放行来料的规格、数量、时间、地点、标识方法和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提供的证据。第8条在紧急放行的同时,应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且检验报告必须尽快完成。第9条应设置适当的紧急放行的停止点(停止点是指相应文件规定的某点,未经指定组织授权批准,不能越过该点继续实施紧急放行),对于流转到停止点上的紧急放行来料,在接到证明该批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才能将来料放行。第10条若发现紧急放行的来料经检验不合格,要立即根据可追溯性标识及识别记录,及时、快速地将不合格品追回。第11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确认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