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医疗有关证明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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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医疗有关证明规定一、有处方权的本院临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有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等权利。二、各科医师只能开具本专业疾病的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疾病应明确,书写规范。病情比较复杂,一时不能确诊或需其他科会诊者,一般宜待诊断明确后再行出具。三、各级医师根据病情严格掌握病休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休息天数要大写,标明起止日期,并记录在住院病历或门(急)诊病历上。四、门诊病人各种证明须由门诊医师审签,按照门诊出具该类证明的规定进行,由门诊部审批签章。五、住院病人诊断证明由本院经治医师书写,经由书写者本人、病房组长或科主任签字并盖医师专用印章后,到住院处盖章方有效。六、病情介绍、治疗说明等经由本院主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书写及签字,医疗组长或科主任审批签字、盖章后报医务科审批。七、特殊证明,如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伤残鉴定、出生证明等,须由本院主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出具并签字盖章,科室主任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报医务科审批。八、须转外院诊疗者,科室提出申请,由医疗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填写转诊病历,医疗组长或科主任签字盖章,医保病人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一般病人到医务科(住院病人)或门诊部(门诊病人)审批。九、任何人不准利用职权出具“人情证明”,严禁出具各种假造证明,对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后果由出具证明者和所在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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