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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患者门诊慢病就医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门诊慢病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门诊慢病患者的医疗证(病历)及门诊处方按要求存放、统一管理,严防涂改、丢失、转借。二、参保门诊慢病患者就医时,经治医师应核对患者身份,人证相符后方可给予诊治,并在医疗证(病历)上详细记录患者病情、检查、诊治用药情况。三、诊治医师为参保人员诊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一般服务设施)的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每次处方量最多不超过30天。四、结算人员应仔细核对医疗证基本信息、诊疗记录、处方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处方量是否超过规定的时间,严禁将与鉴定病种无关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内并上传结算。五、参保门诊慢病患者因医院检查设备和诊疗技术所限确需转院外检查、治疗、购药的,须由经治医师提出意见并填写外出检查审批表,报医保部审批。诊疗结束后,携带相关材料及有效证件到医院结算窗口报销补偿。六、门诊慢病患者住院期间,不得将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七、由于参保患者所在单位医保金缴纳不及时造成暂缓结算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录入,并向患者提供暂缓结算单,待其所在单位正常缴费后,患者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