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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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制度所称的货物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制度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制度所称的服务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与建设

2、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等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H)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3、(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和供应商信息管理工作;(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公司纪检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采购管理和职能管理实施监督,受理涉嫌失职、渎职或其他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举报、投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采购管理活动,协同实施本制度。各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可指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规范,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本单位采购工作。第五条(管理原则)采购实施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采购管理鼓励和支持工作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

4、的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集中采购和强化竞争性招标采购,加强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的力度。第二章采购管理方式第六条(采购管理方式分类)公司采购管理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和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其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零星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分散采购中所购习的货物单位低于2000元人民币,且多为一次性购买商品,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零星采购。第七条(采购实施主体)纳入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公司组织采购。分散采购由各部门组织采购。采购实施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第八条(采购价格管理)各部门应

5、当加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管理,具备条件的项目,采购价格应当经过专项审价确认。货物采购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特种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不高于市场公开价格;(二)普通货物采购价格就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三)具有时间敏感性的货物,采购价格应以实施采购时的市场价格为准。第九条(集中采购要求)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条(集中采购计划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是采购人年内需采购内容的总体安排。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并上取上一级采购归口管理员部门汇总。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各采购人集中采购计划的基础上编

6、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草案,报公司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公司及各部门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集中采购计划以及市场采购实际情况,确定范围,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并对外公开。第十二条(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过渡)各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有一定规划效应、采购需求可预测等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分散采购应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第十三条(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种类,及时面向社会或在公司内部公开,接受公司内外监督。第三章采购实施方式第十四条(采购实施方式分类和选用原则)公司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H)竞争性谈判;(四

7、)竞争性磋商;(五)询价和单一来源等。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及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在有多种采购实施方式可以选择且效率和成本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应按前款顺序优先选用透明度高、竞争性强的实施方式。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1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 .认为应当公开招标的;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邀请招标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 .

8、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七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3 .市场竞争

9、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八条(询价采购标准)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目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九条(进场交易范围)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事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限额以下的

10、采购,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由公司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在区外的采购,可在项目所在地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进入交易平台的采购应在公司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和结果公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禁止规避招标)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都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因客观原因未能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严管严控的要求,按以下程序进行:(-)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二)提交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审议;(三)审议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第四

11、章采购程序第二十一条(采购程序)采购程序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采购验收)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变更的特别程序)采购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须经过公司“三重一大”程序审批通过:(-)合同价款变更超过10%的;(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其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为的合同重大变化。第二十四条(采购文件保存)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

12、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第五章质疑处理第二十五条(采购质疑处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13、成交结果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中标公示结束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处理质疑事项期间,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质疑处理不服的,应循法律途径解决。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采购监督管理)(-)公司监事会、纪检及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等交易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采购等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1 .公司监事会应关注采购决策程序、制衡建谢口目标效益等。及时纠正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决策审批,以及权责不明或者权利约束

14、不合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采购等交易活动,促进企业效益提升。2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责任人追溯机制。细化采购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和敏感部门的监管内容和责任,掌握常见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及时完善预防措施。受理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3 .公司审计部门应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合同执行及效益等情况。组织交易项目绩效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或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成交的供应商,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或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二)对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

15、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应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1至3年内不得参加本区企业的采购等交易活动,并予以公告;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在采购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的责任。(-)未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备案、报告、审批等程序的。(二)应进入公开的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或者擅自改变交易方式的。(三)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和公开交易的。(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擅自设立保护性条款的。(五)不按要求公告交易项目或者公示信息的。(六)与供应商串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七)参与采购的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供应商候选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等交易信息的。(八)企业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干预或者影响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九)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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