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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1、储存危险品的库房必须达到设计的安全标准。即: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墙壁厚度、库房通风等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2、严格火源管理。入库人员的身上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爆开关、不准使用碘鸨灯、日光灯和60瓦以上的白炽灯;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和电烙铁等电器。3、库房内要通风吸尘,始终保持其粉尘、易燃易爆气体低于燃烧、爆炸的极限。4、库房内贮存的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分区、隔离保管。并定期检查、测温,防止变质、自燃、爆炸。对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库存放。5、危险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必须专人负责。做到双人保管、双锁锁门、双人发放、双人领用。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警惕,防止物品的流失、盗窃,并采用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人身和物资的安全。6、危险剧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经系主任审批。一般限领一次用量,必须多领的,不得超过三次用量,对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在使用过程中,对耗损、剩余、作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7、危险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变质料、残液、残渣及空容器应妥善处理,专池(水泥池)存放或统一交环保、防疫部门处理,严禁乱排乱放、土埋或水冲。防止污染环境、水源和伤害人畜。8、危险品的采购和运输,应严格遵守公安、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违章私自夹带。注: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