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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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往来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相关精神,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往来款包括:(一)应收及暂付款项: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二)应付及暂收款项: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第三条学校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

2、,减少资金占用,积极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范围:应收账款是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学校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应收及暂付款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有关公用性开支。具体范围有: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设备购置和

3、教材采购的预付款,水电费、社会保险费等预支款,科研经费转拨款,出国访学、安家费等职工借款,为职工垫资款项以及其他经批准的借款。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预算控制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有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三)及时清理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禁止长期挂账。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的要求办理,对前账不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款。(四)公务卡优先原则: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13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1)内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

4、支付,不再办理借款手续。(五)“谁借谁还原则:谁是借款人,谁负责核销、归还借款,谁承担经济责任。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款要求: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人应为学校在编职工。学生、非本校教职工不予办理借款。借款事项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本人办理,特殊情况无法本人办理的,需由经办人携授权书办理借款事项。借款人是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用、偿还、核销负直接责任;借款项目经费负责人对借款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全面责任,负责督促借款人及时核销借款,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负监管责任。第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款程序:办理借款业务时须由借款责任人亲笔如实、详细填写“*药大学借款单

5、”,第一联用于付款凭证(借款凭证);第二联用于报销冲账。(一)写明借款日期、事由、经费来源、预借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和账号、借款人工号、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二)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如合同、报告等),借款依据不足的不得办理借款业务。(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需按照上级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各相关部门以及个人应积极清理往来款项,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教材、设备采购借款原则上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凭已审批的采购立项报告及采购合同原件、采购发

6、票、相关单位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登记单核销。基建、维修工程借款原则上在审计结算后一个月内凭按规定审批的立项报告原件、工程发票、审计报告、派工单或维修合同、相关部门验收报告核销。出国访学等借款原则上在回校后一个月内凭访学相关证明、访学期间相关支出票据核销。其他借款原则上在借款后一个月凭发票等相关原始票据核销。如有特殊情况,上述借款核销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变更:学校教职工退休、调出、离职时,应对其在岗期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核销。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核销对公转账借款的,须办理借款责任人变更手续,由借款责任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借款责任移交人和接收入签字,报借款经费项

7、目负责人和接收入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责任人变更手续。有未核销的转至本人账户借款的,不得办理离校或离职手续。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学校财务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理,对借款时间较长或金额较大的借款进行书面催缴。对应销未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责任人及部门的处理措施如下:(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二)对转至个人工资卡的借款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还款的,暂缓发放借款人薪酬。(三)对于无正当理由且经过催缴仍逾期不还款的,暂停接收借款责任人的个人报销业务。(四)若逾期超过一年且经过催缴仍不还款的,冻结借款项目及借款责任人所在部门的项目。(五)若逾期超

8、过两年且经过催缴仍不还款的,核减借款项目及借款责任人所在部门的预算经费。(六)各部门有责任协助清缴借款,对未按期结清应收及预付款且数额较多又无正当理由的部门给予通报。第十一条应收及预付款坏账处理及责任追究: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应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进行确认和核销。由于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失误造成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收及预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借款人已尽追索义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对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

9、可能,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追索。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预付款确认为坏账予以核销。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第十二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范围:应付账款是学校因购买材料、服务或技术等应付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第十三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学校财务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学校管理的需要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专人专岗定期进行分类管理。第十四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学校财务对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关部门和个人应配合清理工作:(-)各类质保金的退

10、付,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时间到期后确认已无质量问题,由使用部门提出,填写质保金付款申请单,经职能部门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二)其他各类保证金及押金的退付,由经办部门提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三)学费类暂存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财务科应及时代缴学生学费并上缴财政。(四)科研类暂存款,财务科应及时通知科研处,由科研处落实项目名称及负责人后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五)其他暂存款,财务科通过网上或其他方式公告,相关部门及时到财务科认领并办理入账手续;对无人认领的款项,在公示一周后仍未办理认领手续的,由财务科联系付款单位,确认款项用途及联系人,及时通知校内相

11、关部门和个人办理入账手续;对于超过一年无人认领、也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确属无法偿付的,报学校审批后确认为学校其他收入并上缴财政,同时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已转列学校收入的其他应付款,以后如有关方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权属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退还或拨付款项。第十五条受托代理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或代为管理的款项,包括党费、工会经费等。学校财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定期与财务科核对。第四章附贝(J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大学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序号公务卡结算项目备注1办公费单位购买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

12、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2印刷费单位的印刷费支出。3差旅费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4维修(护)费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5租赁费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6会议费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以及参加会议的会务费等。7培训费各类培训支出及培训费。8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9专用材料费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10邮电费单位开支的电话费、邮寄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1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12其他3万元以下零星购置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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