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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经营用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对学校经营用房的管理,整合全校经营用房资源,特制定本办法。一、本意见所称“经营用房”主要指以下几类:1、学校周边沿街商业出租房;2、校园内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3、改作经营用途的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含教学办公用房临时办班等);4、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教学科研设施、场地、馆、池、所等。二、全校所有经营用房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未经学校经营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用房,也不得擅自出租经营用房。经营用房的出租,全校使用统一的房屋租赁格式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签署和保管,同时与承租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三、对可出租(含已经出租)且具有部分
2、教学或办公职能的经营用房,经学院经营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签订水、电使用协议后,可由使用单位继续管理。其房租收入由学校和使用单位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可视情况确定,分成比例一般为学校占40%80%,使用单位占60%20%四、经营用房的房租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有分成办法的,财务处在收取房租后根据分成比例,将使用单位应得部分直接划拨到该单位账户。严禁使用单位直接收取房租。五、对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未经允许出租经营用房并直接收取房租的单位,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该房屋,没收已收取的全部房租并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六、为了实现学校收益的最大化,对租赁期满的经营用房,将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新的租赁用户。原租赁用户有继续租赁要求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