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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为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充分利用实验实训教学资源,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规范开放性实验教学实训环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开放原则第一条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为出发点,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的兴趣,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锻炼的平台,须体现以下原则:1 .先进性。紧扣国家或区域发展需求,主动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反映学科专业前沿发展动态,可结合教师和学生的科研、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了解学科专业发展动态前沿,促进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论证报告等;2 .综合性。强化多学科专业知识的交叉融
2、合导向,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对实验设计、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兴趣,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3 .有效性。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开展的学科专业实验项目要有一定的挑战度、难度和深度,能深化学生对知识的学习,使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技能得到有效提高。第二章开放项目第二条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为学生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开设实验实训项目,来源主要包括:1 .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实训。学生跨专业选做非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实训项目。2 .教研室(教师)设置的实验实训。教研室(教师)根据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设置的实验实训项目。3 .实验实训室设置的实验实训。实验实训室结合自身
3、条件,根据建设、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设置的实验实训项目。4 .学生自拟的实验实训。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自拟相关实验实训室能提供实验实训条件的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自拟项目由学生独立完成实施方案设计、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实训并撰写实验报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指定指导教师。5 .合作单位设置的实验实训。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委托学校或与学校合作进行科技攻关、管理流程再造等设置给我校学生进行研究的实验实训项目。第三章开放要求第三条实验实训室要求。实验实训室在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具备以下条件:健全的开放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条件的保
4、障(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材料等);足够数量的指导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实验实训室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实训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四条指导教师要求。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指导教师要求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验实训操作技能。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严格要求,并根据实验实训情况完成学生考核和成绩评定。第五条学生要求。学生实验实训前应研读实验实训所需的相关文献资料,拟定实验实训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实训相关准备工作。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可暂停本次实验实训。学生在实验实训项目完成后,应通过指导教师向本教学单位提交实验实训报告、论文或
5、实物等实验实训成果。第六条开放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要求。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开放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注意实验实训室开放材料的收集和归档。第七条学时要求。每个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原则上不应超过8个学时。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协调管理,包括组织教学单位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单位负责实验实训项目的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实验实训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实验实训室所属单位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开放管理,包括实验实训室开放、条件装备建设及技术支持。第九条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流程如下:1 ,每学期末教学单位
6、组织指导教师申报下学期拟开设的实验实训项目,填写*学院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申报表,撰写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并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核。2 .教学单位将指导教师的申报材料连同*学院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教学安排计划表报教务处备案。3 .各实验实训室根据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教学任务,落实实验实训室开放安排,指导教师、学生按计划开展实验实训,学生一经选定实验实训项目,不得更改、不得退选。第十条对于临时性设置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指导教师应于项目开始前2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实验实训室所属单位、教务处审核后实施。第十一条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结束后,教学单位组织指导教师根据学
7、生的实验实训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实训报告等)对学生考核,评定成绩,实验实训成绩按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五级分制记载。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教学单位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情况写出书面总结,连同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学生成绩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相关材料由教学单位专人管理,及时归档。第十二条教务处将定期对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实训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可核计人才培养方案“非课程拓展项目”学分;教务处颁发项目考核证书。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建设与指导工作,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给指导教师核计教学工作量。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产生创新性成果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奖励。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教学经费,主要用于没有专项经费支持设置的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所需实验实训材料购置。有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实验实训材料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学校各实验实训室应充分利用实验实训教学资源,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管理模式,提高开放力度和效益。各教学单位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