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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价制度一、医务部负责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全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控制在5%以下,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控制在5%以下,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控制在10%以下,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三、药剂科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评价,对抗菌药物处方和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并予以通报。四、临床科室每季度对科内抗菌药物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考核、评价,制定改进措施。五、医务部每年负责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测评,并负责抗菌药物各项制度的实施,感染管理科负责日常监督。六、医务部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生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限制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并按照医院医疗质量考核规定进行处罚;第三次到医务部报到,视情节参加为期1至3个月的学习,学习期间暂停处方权。七、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八、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九、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L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2 .未按照规定开具或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3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