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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学院科研激励机制,提高学院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科研奖励对象为以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署名的学院在编教职工。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论文、著作、获奖成果、研究课题。第四条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若同一成果以多种形式发表,多次获得院外奖项,学院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第五条科研成果奖励每学年评审一次,并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第六条成果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学术论文第七条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且第一
2、单位署名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或对应外文单位全称的论文。论文系指3000字以上学术研究论文,不含文摘、诗歌、散文、小说、杂文、通讯报道、作品集等。第八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类别奖励金额(元/篇)A类发表在国际权威学术期刊Nature(英国)、(Science(美国)上的论文B类1、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论文2、工程索引(El)收录论文C类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2、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3、科学技术会议索引(ISTP)收录的论文4、科学论文索引(SSI)收录的论文5、工程索引(EI)网络版收录的论文D类1、国家级核心期刊的认定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
3、SSCl来源期刊,南京大学编,以下简称CSSCl来源期刊目录)2、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编,以下简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3、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主办,清华同方光盘电子出版社出版)收录源期刊为主要依据。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书评、综述、人物介绍)视同核心期刊论文。E类主办或主管单位是国家部委和国家级协会的报刊。F类在国内一般学术期刊或其它正式出版的刊物(必须具有CN刊号和ISSN号)发表的论文。G类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只奖励一篇)说明:1、凡独立完成,依照上述标准执行;合作完成者,只奖励第一
4、作者,第二、三作者不奖励。具体级别由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认定。2、艺术作品,报刊杂志上刊登者与上述论文等同;参展获奖者,国家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国家二等奖与省部级一等奖视同D类,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与地市一等奖视同E类,国家优秀奖、省部级三等奖、地市级二等奖视同F类,省部级优秀奖、地市级三等奖视同G类。在相应的协会组织的活动中获奖者,降一级执行。具体级别由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认定。第九条各系部对提供的论文内容应进行核查。教职工进行申报备案时,对于多处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或主要观点基本相同的论文要进行筛选,只能选择一篇申报,如果申报多篇,将取消奖励资
5、格。第三章著作第十条著作范围: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带ISBN书号的专著、译著、编著。不含单纯的作品集、习题集、论文集、教材等。第十一条著作奖励标准:(有具体分工任务者,三名以后均为500元奖励;如果没有具体分工,不论参与人多少,只奖励前8名)单位:元者顺序类另Ir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四名至第八名专著译著编著第四章获奖科研成果第十二条获奖科研成果的界定获奖科研成果指由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不含各类研究会、学会及各类征文奖)颁发的第一署名单位是“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或对应外文单位全称的各级各类奖项。第十三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范围:按奖项批准设立机关级别为准。1、国家级优秀成果奖是指国家
6、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等。2、省部级优秀成果奖是指国家教育部等部委及省设立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3、市厅级优秀成果奖是太原市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省教育厅社科优秀成果奖等。4、非项目类成果不在此奖励范围内。第十四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单位:元/项等级类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优秀成果奖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市厅级优秀成果奖校本研究成果奖第五章科研项目结题第十五条科研项目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确定的各类
7、科研项目,并按原定计划完成并通过结项。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奖励范围: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各单列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2、省部级项目:国家教育部以及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项目,山西省科技厅下达的项目,省政府研究决策招标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级教学改革项目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项目。3、市厅级项目:山西省教育厅下达的项目,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下达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的项目,4、学院下达的项目、太原市教育局、太原市教科所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项目。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只对项目负责人予以奖励,以结题报告为准。)单位:元/项等级
8、类别_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第六章专利第十八条1、专利是指以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报并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本奖励专指专利授权。专利转让等为学院获得重大经济效益者的奖励,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九条专利奖励标准(只奖励第一专利人):单位:元/项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二十条我院在编教职工以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按实用新型专利标准奖励。第七章其他奖励第二十一条凡文摘、诗歌、散文、小说、杂文、通讯报道、作品集等,与本人专业不一致,只要在具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发表,
9、均给予奖励。国家级IOOO元、省部级500,地市级300元,学院学报200元。具体级别由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认定。第八章奖励办法与要求第二十二条学院按上述标准奖励的奖金,均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第二十三条科研成果奖励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当学年的科研成果,漏报项目只允许跨一个学年度补报。第二十四条多人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奖金发给成果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自行主持分配。如涉及奖金获得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则由获奖者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第二十五条各类成果获奖后,项目主持人应按获奖成果类别,及时持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原件、复印件到相关
10、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未按时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学院不予受理申请奖励。第二十六条所有获奖成果的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软件须提供专利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为依据,无原始资料者,学院不予受理申请奖励。第二十七条同一成果同时获得几项奖励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第二十八条奖励类别中未包含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术委员会研究予以认定。第二十九条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第九章奖励程序第三十条成果的登记备案1、科研成果以学年度为统计周期,具体时间为上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取得前述范围内成果的教职工,获得反映其
11、成果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原件后,在当年的9月初开始申报备案。各系部的教师在本部门登记,行政部门的职工到科研实验中心登记,未在数据平台填报的学院不予受理。2、备案时申请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填写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一份,并提供成果原件和有关复印件一份。复印要求:论文,复印正文和版权页;著作,复印封面、封底、版权页和体现申报人的职务及工作内容的页码;获奖成果,复印获奖证书和获奖成果的有关资料;专利,复印专利证书。3、各系部的教学秘书按科研实验中心的统计表分类统计好本部门教职工申报的成果,于9月30日前将统计表及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交科研实验中心审核。原
12、件审核后返还。第三十一条成果的统计汇总1、科研实验中心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完成对上一学年度科研成果的统计汇总,凡未按要求及时到学院科研实验中心备案归档的,不予奖励。2、科研实验中心每年12月底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核算出每位教职工应获奖励的金额,并汇总出学院上一学年度总的科研奖励金额。第三十二条成果奖金的发放经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具体奖励标准和方案,公示七天无异议后进行奖励。在公示期内,任何部门或个人若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并写明异议理由和依据。学院将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必要的核实调查,如异议属实,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于成果类别、级别界定等有争议的问题,向学院科研实验中心提出意见,报学院学术工作委员会审议。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所有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第三十五条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