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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变更登记(船舶项目)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船舶变更登记(船舶项目)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三、实施主体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四、办理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
2、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申报条件(一)1.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3、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二)属于共有产权的,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文书;(三)涉及抵押或者租赁的,还需要提供抵押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同意或者被告知证明文书;(四)发生登记或者登记变更行为的证明材料。六、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依据/规定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电子件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2申请人身份证明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4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七、审批时限承诺时限(工作日)是否即办件现场次数是否可网上审核是否可网上办件其他说明3五否O是是可以全程网上办理八、办理流程L受理2、审查3、送达4、办结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联系方式咨询电话:地址:宿州市高新区埔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区交通运输局海事窗口。网址:十一、政务服务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