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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竣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承建工程项目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缩短工程竣工收尾时间,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为竣工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竣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项目部开展竣工管理工作;(三)审查并接收项目部移交的竣工资料。第三条公司各部门按照相应部门职责,督促、指导项目部完成竣工管理中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方面工作。第四条项目部是竣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编、工程验收及移交,竣工结算等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竣工验收
2、第六条项目的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应当在该分部及单位工程完工、资料编制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后,立即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积极促成验收。第七条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应成立由项目总工程师或质检部长牵头的竣工验收工作组,负责组织验收准备工作。(一)当施工合同内容包括环保、消防等施工内容时,项目部应在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专项验收资料准备,并向业主提出验收申请。(二)项目部应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完工验收准备工作,并向业主提出验收申请。(三)项目部应在工程完工后的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前的资料及工程现场整改工作,并向业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三章竣工资料,第八条项目部必须在开工初期明确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分管领导,责任
3、部门及责任人。第九条项目部必须按照“竣工资料整理与施工进度同步”原则开展竣工管理工作,各类资料应做到及时签证、及时备份、及时归档。项目部每半年对竣工资料的整理及归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对未完成部分进行整改。第十条项目部应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资料的完善、整理及归档工作,并向监理和业主申请竣工资料验收。第十一条向业主移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格式、份数应满足业主及业主指定移交的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归档要求。项目部在向业主及业主指定移交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的同时必须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移交。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提交1份竣工资料复印件及1份竣工资料电子扫描件,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提交
4、2份竣工资料复印件及1份竣工资料电子扫描件。第十二条向公司移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中标通知书;(二)合同协议书(包含合同工程量清单);(三)开工令;(四)来往的重要函件;(五)重大变更文件(合同变更、设计变更等);(六)完工、竣工验收报告;(七)竣工结算书或竣工审计报告;(八)项目竣工总图及重要部位竣工图;(九)工程技术总结;(十)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网上录入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竣工资料移交业主前必须报告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移交。移交业主时项目部必须与业主办理交接签字手续,并附移交清册表、案卷目录表。第四章竣工结算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与业主的结算)报表的编制,报公司商务管理部审核、公司审批后,方可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第十五条项目部与业主竣工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应当完成对分包商的完工结算。第十六条项目部如不能按时完成以上结算工作,需书面报告公司。第五章考核与奖励第十七条项目部的竣工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十八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对项目部的竣工管理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责任制内进行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整移交竣工资料的项目部,对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按规定及时完整上交竣工资料的,不予进行责任制考核兑现。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原公司项目竣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