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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危害,避免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实现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现行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必须坚持公司“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建设绿色环保工程,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实行逐级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公司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两级归口管理(专业部门直接管理,归口部门综合协调)的环境保护管理体
2、制。设计、勘察、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施工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也须实行相应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管理体制。第六条公司成立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牵头人组成。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公司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召开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会议。2 .负责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环境保护方针和总目标,协调和
3、组织各参建单位、公司各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 .听取工程管理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研究决定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处置方案。4 .负责研究、解决公司重大环境保护问题。5 .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及评比表彰。6 .组织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第八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环境保护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行业、地方政府各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制度和指令。7 .负责落实国家、地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制定、修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督促执行并检查落实情况。8 .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
4、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监测计划的落实。9 .督促检查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隐患的整改、验证、建档以及水、气、声、渣的治理。10 组织制订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机制。11 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环境事件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第九条各参建单位正职是所在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环境保护主要职责是:1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2 .确定一名副职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3 .主持召开环境管理会议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批阅上级环境保护管理文件并组织落实,协调和解决在贯彻
5、落实中出现的问题。4 .及时了解本单位环境保护情况,听取环境保护部门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5 .督促完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环境隐患的整改。6 .保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设置、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支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履行职责。7 .审批环境保护管理费用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经赛的提取和使用,对环境事件处理结案进行审定。8 .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条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指导编制和审定有关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等控制措施并督促实施。1.各参建单位须成立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
6、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其领导小组主要环境保护职责是:2 .贯彻执行国家和烟台市福山区政府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并进行识别、获取。3 .负责本单位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4 .制订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5 .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6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测及环境保护检查、考核,及时治理环境隐患及污染。7 .参与环境保护防护设施的验收,负责对作业环境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8 .组织开展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建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督促制订相应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及控制措施的落
7、实。9 .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制订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并认真组织实施。10 .建立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11 .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及时在生产月(周)报中向公司报告有关环境监测报告、新制定的制度、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环境污染投诉及处理情况、当地政府和公司/监理的评价等信息。信息管理工作应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的原则。12 .负责环境事件的统计报告,协助环境事件调查处理。13 .各参建单位视情况按照GB/T24001-2004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按照标准和体系文件的要求,认真抓好体系的运行管理,
8、保证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部门及岗位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按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职责执行。事故,工伤和交通、火灾事故率控制在责任目标范围以内。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各参建单位及时收集适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发布至各部室和作业层,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第十三条公司、各参建单位制定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计划,保证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购置、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防止各类环境事件的发生。第十四条公司、各参建
9、单位根据上级现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及时制订、修改、完善各自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各参建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即将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根据施工项目及作业环境的变化,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因素的动态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订并落实控制措施,防止因重要环境因素失控而导致环境事件的发生。第十七条各参建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针对生产任务、施工特点及环境保护要求在策划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及时编制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认真组织交底,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参
10、建单位根据生产进度和季节变化情况对施工、生产、经营、生活等场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环境保护检查,以查规章制度、查隐患为主,检查前应根据检查需要编制检查提纲或检查表。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并实行验收制度,重大隐患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第十九条公司、各参建单位认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为合规性评价,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第二十条公司、各参建单位加强与监理单位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第四章宣传及培训教育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参建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培训教育计划,分层次、分类别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对全体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培训教育,帮助其掌握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素
11、质。第二十二条公司、各参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我国的环境保护状况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第五章环境监测和处置第二十三条各参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公司要求,分析确定需要监测的环境指标,制订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监测计划实施。第二十四条各参建单位选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五条各参建单位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本单位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第六章环境事件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参建单位
12、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第二十七条发生环境事件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笫二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取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十九条环境事件调查组的组成比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成要求,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
13、件具体情况由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派人组成。第三十条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订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第三十一条事件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无故拖延上报、隐瞒不报;必须对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制订和实施整改措施,防止环境事件的再次发生。第三十二条发生环境投诉或纠纷时,应及时处理,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矛盾或将矛盾扩大,以促进企业与环境的和谐。公司、各参建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照合同等相关规定,牵头组织对其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第三十四条公司坚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程建设中,因责任不落实、疏于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的环境事件或环境污染物超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发生环境事件不及时报告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