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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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1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部分合同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3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第4部分集合计划的参与错误!未定义书签。第5部分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6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7部分集合计划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8部分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9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0部分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1部分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2部分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3部分集合

2、计划开放期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4部分集合计划存续期和展期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5部分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6部分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7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8部分风险揭示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9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0部分合同的补充与修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1部分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

3、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下称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

4、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0804号关于核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

5、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2部分合同当事人第六条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开户合约书(下称开户合约书)中列示。第七条管理人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证券”)注册地址:号常信大厦18、19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成立时间:1993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6.7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八条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注册地址:8号富华大厦法定代表人:孔丹成立时间:1987年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9

6、0.333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九条名称与类型1、集合计划名称: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投资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委托人人数1、投资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低规模为1亿份,在推广期和存续期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2、投资范围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各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3、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市值占净资产比例):(1)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

7、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0-3%;(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3)在计划开放退出期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一年内到期的国债和央行票据、7天期以内(含7天期)的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类资产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4、委托人人数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含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不超过200人。第十一条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5年。第十

8、二条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第十三条在推广期和开放参与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第十四条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若每一个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本集合计划成立;如果管理人未在推广期间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到推广期结束日,若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

9、不低于2人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本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第十五条各方一致同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1、募集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2、委托人数量不到2人。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第十六条参与时间1、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获批后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活动的期间。具体时间见相关公告。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

10、以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经托管人同意后,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2、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参与期办理参与。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参与期,之后每满3个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参与期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

11、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第十七条参与方式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可选择):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第十八条参与价格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在开放参与期间,T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

12、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个工作日通告。第十九条参与程序委托人须按本合同附件说明书第4部分和第13部分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参与期提出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签订合同,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第二十条参与确认、推广期和存续期对规模上限及委托人人数的的控制委托人提交参与集合计划申请日(T日)后,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到原推广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

13、广机构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委托人人数上限为200人。如果T日的参与金额被全部确认将使募集规模超过10亿份或使委托人人数超过200人,则管理人在T+1日对T日的参与申请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部分申请进行确认,拒绝其余申请。1、若T日的参与申请被全部确认将使募集规模超过10亿份的,确认规则如下:(1)T日可参与份额=IO亿份-截止T日已确认参与份额;(2)将T日的所有参与申请按金额优先原则确认,若参与申请的金额相等,则以时间优先原则确认;(3)如果确认一笔参与将使T日的确认份额超过T日可参与份额,则拒绝确认该笔申

14、请并停止确认;(4)推广机构退还被拒绝的参与资金。2、若T日的参与申请被全部确认将使委托人人数超过200人的,确认规则如T:(1)T日可参与委托人数=200-截止T日已确认的委托人人数;(2)将T日的所有参与申请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认;(3)如果确认一笔参与将使T日的委托人人数超过T日可参与委托人数,则拒绝确认该笔申请并停止确认;(4)推广机构退还被拒绝的参与资金。第5部分集合计划账户管理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资金账户名称为“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

15、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第6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第二十二条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本合同前言中“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及第四十二条中“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是指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履行此项义务。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第7部分集合计划费用第二十三条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的年费率为1.2%,管理费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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