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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及缺陷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事故及缺陷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质量法规及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委托管理单位,公司参与的联营体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等级和权限第三条质量事故等级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第四条未构成质量事故等级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质量缺陷分为严重质量缺陷和一般质量缺陷,具体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第五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一般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缺陷由公司组织调查;一般质量
2、缺陷由事发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第六条各级质量事故及缺陷的调查、处理及结案分级权限见附件2。第三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质量事故及缺陷调查处理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公司所属权限范围内的一般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环保部是质量事故及缺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一般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缺陷的应急、调查;对严重及一般质量缺陷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机电物资部是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机电安装工程类质量事故及缺陷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金结及机电类一般质量事故及缺陷的应急、调查、处理、责任认定工作。第十条公司生产管理部、科技信息部、风险控制部、纪委、财务管理部(资金
3、结算中心)、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履行质量事故及缺陷调查处理的相应职责;正信检测公司配合完成相关试验检测数据的调查分析。第四章处置和调查第十一条质量事故或缺陷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发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或录像,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第十二条质量事故或缺陷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质量环保部报告,并在1小时内形成事故快报,快报内容可参照正式调查报告要求编制。由事故调查组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三条公司成立的事故调
4、查组一般由质量环保部、科技信息部、机电物资部、生产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纪委、人力资源部及试验检测等相关人员组成。第十四条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查明质量事故或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财产损失,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二)分析质量事故或缺陷对后续施工、工程功能、使用寿命等影响及其他可能造成的后果。(三)查明质量事故或缺陷的性质,划分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或缺陷再次发生的措施。(五)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罚建议。(六)提交调查报告。第十五条调查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概况。主要是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履约情况及参建各方的基本信息等。(二)
5、事发简要经过和后果。主要是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三)事发原因初步分析。(四)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五)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六)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笫十六条一般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相关机构鉴定、验收合格后,调查组形成完整的质量事故报告,上报上级单位结案。第十七条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由项目部研究提出,经公司质量环保部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和业主单位审批后实施。第十八条质量缺陷处理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形成完整的质量缺陷报告,报送公司质量环保部备案。第五章处罚第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及个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6、按上级单位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其年度质量责任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发生质量缺陷的单位按当年度质量责任书相关条款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子(分)公司、项目公司所属项目部发生质量事故或缺陷的,子(分)公司和项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或缺陷涉及公司内部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按事发单位责任大小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质量事故或缺陷涉及承(分)包商的,依据双方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发生质量缺陷的单位和个人,经济处罚按附件3质量缺陷经济处罚标准实施。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发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处双倍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加重一档。(一)对质量事故
7、或缺陷存在主观上的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等行为的。(二)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缺陷的。同样的质量问题受到业主、相关方、上级主管部门两次及以上投诉、批评或处罚的。(三)未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或应对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影响恶劣的。(四)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第二十六条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媒体曝光、影响投标或资质、录入征信系统等情况的,视影响严重程度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在全国、全行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比照一般质量事故进行处理。(二)在项目所属省份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比照严重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经济处罚由公司质量环保部下达处罚通报,
8、事发单位在收到通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统一收缴罚金并上交公司财务管理部(资金结算中心),专款专用。逾期不交者,按月加收2%的滞纳金。第二十八条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执行上级单位和公司相关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条原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事故(缺陷)报告、调查处理及处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质量缺陷分类标准2 .质量事故及缺陷调查、处理及结案分级权限表3 .质量缺陷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标准质量缺陷分类标准缺陷类别损失情况水利水电大体积混凝土机电工程水利水电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它行业一般质量缺陷严
9、重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5520551O1O101010100备注:界定标准前提是因工程质量问题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如出现人员伤亡情况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执行。质量事故及缺陷调查、处理及结案分级权限表限事故等级调查权限处理权限结案权限事故特大上级单位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重大上级单位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较大上级单位上级单位上级单位一般公司上级单位上级单位缺陷严重质量缺陷公司公司公司一般质量缺陷事发单位公司公司质量缺陷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标准、分级标准处罚对象严重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5000元通报批评2000元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员5000元通报批评2000元通报批评事发单位班子其他成员2000元通报批评1000元通报批评次要责任人员1000元通报批评500元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