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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实验员是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各研究室的安全责任人为指导教师或团队负责人。各实验室应认真作好“四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第二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国家财产比较集中的场所,各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把实验室的安全预防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做到与教学、科研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作为考核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第三条无论任何人,必须具备必要的实验知识和一定的实验操作技能,经指导老师或管理人员允许方可进行实验或操作。在学生进行实验操作前,任课教师或指导实验的人员要对
2、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将实验程序、操作方法、应注意的事项、易发生的问题及应急处理制度等一一交待清楚。对不遵守实验室纪律和有关规定、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教育劝阻者,教师或指导实验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或操作。对无理取闹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规定允许的最少存量和实验临时领回的危险品,要建立卡片,明确责任,妥善保管。凡超出规定的存量,必须交危险品仓库。不准随便处理,更不准转给个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安全标准放置,不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随意乱架电线和接电源。第五条未经允许不准在实验室住宿(如因实验需要夜间住宿的,研究生提出申请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报学
3、院备案),不准在实验室会客和随便领人参观,禁止在实验室及库房吸烟,禁止用电炉做饭、烧开水及其他与实验无关的用火、用电。第六条各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对本实验室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和警示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除节假日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外,每次实验结束后和下班前,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带实验老师)都要进行检查,并切断电源、气源、水源、关好门窗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第七条实验室全体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并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自备必要的临时防护器材。对消防器材、设备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非火警不准动用。第八条要严格执行有关贵重、精密
4、、稀缺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要指定管理人,明确责任,精心管埋,确保安全。第九条各实验室要注意防盗,特别是有精密、贵重仪器的实验室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安装防盗门、防盗铃等),并在保卫处备案。第十条严禁将仪器、药品、工具等带出室外(特殊情况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在室内进行非实验用。第十一条各实验室要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贵重仪器及药品的使用与保养情况,发现有危险,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以便妥善解决。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和专用保险柜内,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等技术要求分类分项存放。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
5、禁吸烟和使用明火。(2)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防雷、防盗等安全设施和严格的安全措施,以防危险品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外泄、污染,确保人身和物资的安全。(3)购买危险品先由安全管理负责人申报,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4)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实验室内严禁超量存放危险品,用剩的剧毒品必须交回给保管员,不准随意放在室内。(5)领用危险品按实际用量领用;实验室认真填写化学危险品领用单,经分管领导签字,使用人签字登记进行领取,剩余数量及时退还库存。第十三条
6、严格遵守化工学院实验楼门卫制度,特殊情况应事先与值班人员联系登记。第十四条学院及中心领导应不定期检查各室执行安全制度情况,对在四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上述制度执行不利或有事故发生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扣除一定数额奖金、追究责任。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促进安全教育活动顺利开展,提高全校师生医务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和XX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医务员工(包括校外进修人员、未办理报到手续的研究生新生等
7、)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实验人员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能力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度。第四条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实行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六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负
8、责管理、维护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以下简称“教育考试系统”),指导二级单位组织新入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安全强制准入学习及考试;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校级教育培训;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相关人员安全教育。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二级单位开展科研实验室相关人员安全教育。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齐鲁医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本校区履行相应职责。第七条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准入和安全教育的主体管理单位,安全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每学期定期组织开展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
9、安全教育或安全知识讲座等活动;开学、放假及特殊时间节点开展普及性、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准入落实,对进入该实验室的人员组织开展专业性、经常性实验室安全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实验室相关人员须参加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且具备所需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强制准入制度是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实验操作前必须接受或通过特定形式的安全知识培训而获准进入实验室资格的教育培训制度。第九条学校组织开展通识类安全基本准入学习,考试合格后符合安全基本准入要求;二级单位、实验室开展具有学科特色、实验室专业性的安全知识及实验操作培训
10、,考试合格后符合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要求,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第十条所有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研究生等)须取得基本准入资格(XX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特殊实验室还需要按要求取得相应的专项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第十一条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须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室强制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准入资格进行登记备查。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技术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一般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等通识类知识。(三)覆盖化学、机械、电气、辐射、医学、生物、特种设备、消防等理工医类
11、方面的专项知识。(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方式主要包括:(一)学习XX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内容。(二)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与自测。(三)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四)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排的专项教育培训与考试。第十四条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一)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要求时长。(-)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成绩合格,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基本准入资格。(三)特殊实验室须满足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的专项培训与考试要求方可获得准入资格。第十五条实验室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为加深广大师生医务员工对实验室安全常识的了解,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具备
12、安全处置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培训方式主要采取通过授课、讲座、演示、实际操作演练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科学、专业、全面的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开展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1+5+N”安全教育体系。学校每年组织1项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二级单位每学期召开1次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题部署会议、每年组织1次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实验室安全培训、每年组织1次实验教学人员实验室安全培训、每学期对本科生开展1次实验室安全教育、每学期对研究生开展1次实验室安全教育;各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为本实验室学生或工作人员不定期开展针对本实验室的专项安全教育。第十七条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
13、课,对于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的相关二级单位,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逐步将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培养体系。第十八条二级单位根据岗位要求须组织新进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相关知识,掌握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技能。专兼职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第十九条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和学科特色,开展普及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等培训活动;实验室责任人、指导老师应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性、经常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要接受严格的专项培训与考核。
14、第二十条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各级教育培训中应视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一)国家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学校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意见。(三)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实训和其他活动时需掌握的技术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四)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尘毒危害、电气与机械加工使用安全、生物安全、仪器设备相关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知识。(五)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事故时的自救、互救及报告知识。(六)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和保管知识。(七)国家和学校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八)实验室各种安全应急演练等。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二
15、级单位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力求实效,建设符合学校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文化。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X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实
16、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三条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解决实验室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着力防范化解遏制实验室安全风险。第四条建立分级管理责任体系。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XX委XX、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学院院长、XX(含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