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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规范化管理,规范村集体财务行为,保障村集体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保障村集体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第三条农村“三资”管理的范围是指村级及各村民小组的资金
2、、资产、资源。第四条魏桥镇农村“三资”管理的主管单位是魏桥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魏桥镇人民政府负责,接受魏桥镇人民政府和邹平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指导。第五条农村财务会计实行镇政府委派、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业化管理。第六条建立健全村集体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第二章组织职能第七条各村村集体财务行为应当在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所有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党委、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八条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本村集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本村集
3、体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S)向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四)执行本村集体各项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九条村监委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村集体财务活动,于每月月底前对本月的收支进行民主理财,可要求经手人对收支作出说明。(二)监督村集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村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S)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村集体的审计监督工作;(
4、四)向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第十条各村设置一名报账员,负责日常现金收支、登记现金日记账、报账等财务业务。1、村报账员必须于每月25日前整理好本村当月的收支单据,填好报账单,按规定时间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2、村集体出纳员,可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成员担任,也可配备专职出纳员。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3、村级报账员、出纳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两委”换届选举而变动。第十一条村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村集体负责人)负责组织本村集体的会计工作,审核本村集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
5、负责本村集体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账簿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和出纳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交人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双方、监交人在交接清册上签字。第三章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持“四议两公开”机制1、村(组)集体原有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必须纳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收取的各项收入资金,由联村会计开具村级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村出纳收款,收取的款项由村报账员
6、(出纳员)于两个工作日内(5000元及以上须当日)到“三资”中心办理手续存入村级账户。不得坐支现金,白条顶库,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兴办实业、对外投资、变卖集体资产等经济行为必须按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执行。2、严格开支权限。村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批准,5005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批准,5000元以上开支按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执行。各项开支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实行村(组)日常开支备用金制度。1、各村备用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内,用于日常需现
7、金支出的事项。日常收支比较大的村,需经“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备用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开支入账后从代管资金中补齐,周转使用。上月备用金超标者,当月不予提取现金。各村提取现金严格按照提款申请的事项支出,不得改变用途。2、村内的用工、污染费发放、占地款发放、村民分红等一律提供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从银行转账,不得动用现金,各项资金支出或资金发放表格必须要有当事人本人签字方可入账。村内建设项目、施工费、机械费、以及固定资产购入不得支付现金,一律提供完整手续从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结算。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开支)。1、通讯费、招待费、生活费、贺喜支出、汽油费不得下账。
8、对慰问老党员、困难党员、退休村组干部退休金等支出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必须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按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执行。2、村两委干部、计生专干或其他享受财政补助的人员不得额外发放工资或奖金、补贴、误工补助。不得为党员、村民代表发放补助、福利、会议费等。不得单独在选举年为全体或部分村民发放补助、补贴或福利等。第四章单据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村(组)集体的一切收入必须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不准使用其他自制收据收取款项。坚决杜绝打白条入账。第十七条支出单据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单笔购物超出IOO元,要开正式税票并附支出明细。项目表、用工明细表必须要本人签名按手
9、印,工程类、固定资产或大宗物品购入不仅要有合规税票,还要有收款方的电子收款凭证或签字盖章的收款收据(证明已收到该笔款项)。第十八条联村会计有权对审核不合格的单据给予退回,说明不予下账的理由。属于不合理、不合规定的开支,由负责人负担一切经济责任。第十九条入账单据应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经办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签字,盖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章;原始凭证及收付款事项合法,事由清晰;单据日期与记账日期相差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不予下账。第五章债权债务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村(居)集体不得举债用于发放村干
10、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借民间高利贷搞建设,对擅自举债或擅自确定借款利率的,由责任人全额负责清偿。第二十一条村集体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1、经批准借入的款项必须纳入帐内管理,由“三资”中心监督使用,对于借入资金不代管的债务不予入账。2、村集体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3、对以前产生的债权债务要积极稳妥的追收、化解,要杜绝“新官不理旧事”现象的发生。4、严禁将村集体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实行专项管
11、理制度,严格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要纳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进行专项公开。第二十三条严禁村集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严禁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金融投资或交易。第六章资产资源管理第二十四条各村(组)建立资产资源明细账和承包合同登记簿。资产资源明细账和承包合同登记簿由村集体安排专人保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定期对账簿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具体包括:(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通过
12、投资投劳兴办的农村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和用于农、林、牧、渔业等项目的投入及其收益。(S)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村集体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四)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五)集体土地、草场、苇区、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闲散宅基地等自然资源,具有开发价值的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资源。第二十六条村集体依法决定其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除家庭承包土地以外的村(组)资产、资源,必须按照重大事项申请申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外承包、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集
13、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各种资源发包合同不得约定承包费(租赁费)一次性全部收交,须分期收交,原则上一年一收,每期收交最长不能超过当届村两委任期。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按时收缴,提高合同履约率。第二十七条村集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资源入股等方式对外投资.1、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村集体发展规划,应经村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执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并进行严格管理。2、村集体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
14、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分配,合理确定价格。3、变更、收回对外投资或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须经村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4、鼓励村集体利用资金、资产、资源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者与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进行联合或合作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第二十八条按上级要求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每年要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针对经营性资产、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报镇“三资
15、”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资产的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对纳入改革范围内的经营性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成立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改革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和资源性等资产,要建立有效管护机制,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第七章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的申报范围:1、村单笔达到5000元以上的支出;2、池塘、河岸、方道、机动地、四荒地、空闲地等集体资源发包;3、村(组)集体财产的对外投资;4、村(组)集体财产的处置;5、村(组)村集体收益分配;6、村接收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7、村级工程
16、建设需事前申报;8、其他需要重大事项审批的。第三十条重大事项的申报程序:1、调查研究。村负责人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议召开村两委会议通过,填写重大事项申报表。2、镇领导对村提事项进行研究,决定是否交党员、村民代表大会。3、召开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对审批通过的事项经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参会代表在重大事项申报表上签字。4、组织实施。对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项目由村内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5、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魏桥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公示。第八章合同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各村(组)集体与农户或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均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份,由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