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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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干部的工作责任感,确保新党员质量和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责任对象各级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二、责任内容(一)推荐责任1、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由党小组长、党支部书记向党组织推荐,下一级党组织向上一级党组织推荐。2、入党积极分子必须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产生,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产生。(-)培养责任1、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必须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确定

2、的发展对象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2、党支部必须明确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实行跟踪培养。党支部或培养联系人要定期(每二个月)、不定期地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心,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以及生活情况;党支部要经常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的活动;党支部或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3、工委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培训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拟发展对象在吸收入党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或40学时,并通过统一组织的考试。培训后三年内不发

3、展的,要重新进行培训。(三)审查责任1、年内发展的党员一般应是列入当年发展计划并报工委组织处备案的发展对象。2、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同时,落实专人进行考察,形成规范性的综合政审材料和较为详实的考察记录、考察意见。在此过程中,由党支部负责基础工作和初审,党委(授权的党总支)组织员、工委组织处负责预审。3、党组织要按照市机工委(2004)36号文件的规定对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派人调查核实,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四)审批责任1、党支部在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时,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

4、定的程序办理,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和表决应符合规定要求。2、工委、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时,要坚持集体讨论和表决,做到逐个审议、逐个表决。审批的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五)其他1、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规划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2、党员预备期未满而调离本单位的,应按照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将组织关系及党员档案转往调入地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由接收地党组织负责办理转正手续;对超过预备期尚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外来党员,延长半年考察期。三、责任追究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必须

5、在机关工委、各党委(授权的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逐级把关,逐级负责。机关工委、各党委(授权的党总支)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等其他相关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工委组织处及具体负责人负有督导责任。发展党员工作中如出现失误或失职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追究事项及措施1、因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不按规定履行程序的,责成该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认真检查,吸取教训,限期改正。2、因工作不深入,推荐不慎,审查不实,审批不严,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该党组织当年度不得被评为先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党纪处分

6、。3、因党组织原因,造成审批预备党员接收、转正审批超过时间的,须由原报批党支部对申请人进行复议后,再上报审批,并对该党组织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超过六个月的,须由原报批党支部对申请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并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4、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党组织取消当年度先进评比资格。5、因违反党章规定,徇私枉法,弄虚作假,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该党组织当年度不得被评为先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直接责任人除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外,并在民主评议党员时定为不合格党员,所在党组织取消当年度先进评比资格。同时取消被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

7、资格。(二)追究程序1、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由上级党组织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同被追究的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谈话,指出问题,批评教育,提出要求。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党组织。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总结教训,做出书面检查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内,上级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考察,加强思想教育,帮助提高认识。4、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三)追究权限按党组织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四)追究期限时间为半年,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之日算起。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五、本规定由工委组织处负责解释。附件一: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党组织)(略)附件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个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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