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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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激励全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的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

2、防员(含消防文员)适用于细则部分内容。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二条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与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第三条应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参政议政作用,将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纳入“两代表一委员”提名推荐范围,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根据自身职能在本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上提出建议议案提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第三章职业荣誉保障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

3、表参加;将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体系;消防救援人员获得应急管理系统奖励的有关待遇等同于军队奖励待遇;将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消防员之家”门牌;为新入队和退出(不含辞退、开除)的消防救援人员举行迎送仪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等庆典活动主办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志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第五条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其中低于原来待遇的,采取平稳衔接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第六条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

4、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第七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政策:(一)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市内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时,享受免

5、费优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保安营机场、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站、*南站)(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其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保安营机场、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站、*南站)(三)各相关客运站(场)应当做好消防救援人员集体出行的接待工作,积极提供便利服务。在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等各环节,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残消防救援人员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鼓励采取专人全程陪护、预约定制服务、协助亲属进站接送等措施,积极提供服务车、轮椅等便民辅助设备,

6、保障行动不便消防救援人员安全、便捷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保安营机场、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站、*南站)(四)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家属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家属的同等优待。(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城管执法局)(五)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享有优先医疗救治权。各级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付费。(责任单

7、位:市卫生健康委)(六)鼓励银行业机构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开通业务优先办理窗口,提供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相关单位在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用于识别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政府专职消防员证消防文员证,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第四章社会优待保障第八条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森林消

8、防支队机关成立集体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第九条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参照军人配偶享受以下优待:(一)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整交流的,符合条件的配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权限,参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工作随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管理局)(二)配偶无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符合转制前随军随队条件且无工作无

9、收入的,参照军队随军随队未就业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参照驻*部队干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办法享受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四)驻国家划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符合转制前随军随队条件但未随军随队且无工作的,为其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配偶户籍所在地区艰苦类别,参照同类别地区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五)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

10、消防支队)第十条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享受以下优惠医疗:(一)享受优惠医疗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范围:符合转制前随军条件,户口在*市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随消防救援干部共同生活,且户口在*市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在边远艰苦地区与消防救援人员共同生活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仍在中学、中专就读的子女;经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批准随队供养的父母。(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二)消防救援人员在合理医疗范围(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内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进行的体检和婚前检

11、查费用;女消防救援人员在公立医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儿接受合理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S)享受优惠医疗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合理医疗产生的一般医疗费用,其中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四)消防救援人员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家属,涉及大病医疗、特殊医疗项目的,参照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救援人员涉及牙齿修复、配用眼镜、装配助

12、听器等项目参照军队医疗费用政策执行。涉及经费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五)经批准为不孕不育症诊治的消防救援队伍育龄夫妇,在接受常规治疗和辅助生殖技术诊治期间发生的门诊与住院检查费、检验费、药品费、耗材费、手术费等全额报销。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全额报销限定在3个取卵周期以内。涉及经费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六)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责任单位:

13、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第十一条消防救援人员招录及退出享受以下优待:(一)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锐钛新城管委会、*城管委会)(二)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依法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依法依规免除其他负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S)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

14、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四)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五)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按规定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锐钛新城管委会、*城管委会)(六)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报

15、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七)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A)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

16、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1 .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2 .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3 .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第十二条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在*子女在教育方面参照驻*现役军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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