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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师生员工有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督促学校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制定以下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本校的(包括师生在校外的活动)有责安全事故。第三条: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具体管理责任人,学校发生有责安全事故,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上述校长、副校长负有领导责任,将视责任性质予以追究。第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有责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的;2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上岗证或存在影响安全工作的病症的;3 .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4 .对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5 .未有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保留现场的;6 .发生事故瞒报、迟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7 .存在其他与事故发生直接有关的失职行为的。第五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后,学校将对事故的预防、发生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分析,对有责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