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一).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经审查,现答复如下:您(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您(单位)可以通过(方式或途径)获取。特此告知。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O经审查,现答复如下:您(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提供(与该告知书一并邮寄)。特此告知。附件:提供的具体信息。(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编号:(申请人姓名或
2、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经审查,您(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公开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经审查,您(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保存,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特此告知。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
3、规定,答复如下:您(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您(单位)向(机关或者机构上咨询,联系方式为J(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或者机构时填写)特此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六)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经审查,您(单位)提出的申请为重复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一日作出答复(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年第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特此告知。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经审查,您(单位)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4、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您(单位)在年月日前作出书面补正,具体要求如下:O本机关将在收到您(单位)的补正材料后,依法作出答复。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特此告知。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一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经审查,您(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口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口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其余信息予以公开。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予以提供(与该告知书一并邮寄)。特此告知。附件:提供的
5、具体信息。(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经审查,您(单位)提出的申请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你可通过_(方式或渠道)提出。特此告知。编号:(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申请公开的关于的政府信息:口涉及您个人的信息口涉及您单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书面征求您(单位)的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15个工作日内,填写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并退回本机关。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经审查,您(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口商业秘密口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口其同意公开,本机关因此予以公开。口其不同意公开,本机关因此不予公开。口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本机关因此不予公开。口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予以公开。该信息由本机关予以提供。特此告知。(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年月日编号:(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经审查发现,关于的政府信息:口涉及您个人的信息口涉及您单位的信息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特此告知。附:本机关公开该信息的具体情况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一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您(单位)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年月日前作出答复。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