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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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办、各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第三条各镇办、各部门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各镇办、各部门指定的保密工作人员,是各镇办、各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2、的责任人,负责协助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第五条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第六条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七条各镇办、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

3、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S)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九条各镇办、各部门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第十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各镇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落实责任,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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