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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根据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O第一章范围及标准第一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范围为:具有户籍,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第二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标准为:(一)80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二)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三)IOo周岁以上老年人,800元/人/月。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第三条高龄津贴资金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分担保障制度,其中:市级财政保障35
2、%,区级财政保障65%。第二章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第四条高龄津贴资金申请采取诚信承诺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时,要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订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因提供编造、伪造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高龄津贴存在超期发放情况时,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办理超期发放部分的返还工作,将超期发放的高龄津贴退还区民政部门。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社区(村)、街道(镇)和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第六条有
3、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一)高龄老年人死亡的;(二)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的;(S)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第七条高龄津贴由“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按月统一发放,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第八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村)利用其身份证号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予以调整,无需本人再申报。第九条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高龄津贴前已年满80周岁的,应补发其未享受的高龄津贴,补发部分不超过12个月。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条社区(村)应每季度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的生存、户籍状况
4、予以核实。生存、户籍状况核实可以采取电话核实、微信(视频)核实、当面核实等方式进行。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应主动配合社区(村)的生存、户籍核实工作,应如实提供老年人的生存、户籍状况信息。第十一条社区(村)应严格核实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提交的生存、户籍状况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对存疑的,应采取上门入户、电话询问等方式予以核实。第十二条社区(村)在开展生存、户籍状况核实工作时,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社区(村)进行验证工作的,或者确无法联系的,社区(村)应立即暂停发放其享受的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后,补发其应享受的高龄津贴,补发部分不超过12个月。第十三条
5、对于超期发放(领取)的高龄津贴,社区(村)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回。拒不退回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出现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应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工作职责:(一)及时掌握省、市关于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调整情况,并按照相关程序调整高龄津贴资金标准。(二)积极对接市级殡葬机构、公安、人社等部门,通过户籍信息比对、火化数据分析等方式,为社区(村)开展老年人生存、户籍状况验证提供数据支持。(S)指导街道(镇)、社区(村)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申报和政策宣传。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工作职责:(一)为高龄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资金保障。(二)及时对接上级财
6、政部门,落实高龄津贴资金分级保障政策。第十六条市公安局分局工作职责:结合户籍人口信息,协助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核查辖区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的生存状况、户籍迁入迁出等信息。第十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一)积极沟通省、市人社部门,探索建立“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各部门数据信息交叉比对机制,为开展老年人生存、户籍状况验证提供数据支持。(二)结合社会保险生存验证及丧葬补助办理工作,协助区民政部门核查辖区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的生存状况。第十八条区卫生健康局工作职责:(一)积极应对辖区人口老龄化,切实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二)会同区民政和
7、扶贫开发局做好高龄津贴政策的调整工作。第十九条街道(镇)工作职责:(一)组织社区(村)做好辖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申报和政策宣传工作。(二)做好辖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复核、统计、数据汇总工作,每月10日前上报至区民政部门;做好高龄津贴的随机抽查工作。(S)督促并指导社区(村)做好超期发放(领取)高龄津贴的清退工作。第二十条社区(村)工作职责:(一)做好辖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申报和政策宣传工作。(二)做好辖区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生存、户籍状况验证工作。(S)负责超期发放(领取)高龄津贴的清退工作。第五章监督及追责第二十一条各街道(镇)、社区(村)将高龄津贴享受对象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季度向居民公布,接受居民监督。第二十二条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发放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统计汇总、数据比对、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长寿补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80至89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