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学位和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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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中小学学位和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根据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加强我县中小学学位和学籍管理,严格控制班额,促进学位和学籍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一、加强学位管理(一)明确责任。学校对学位管理负主体责任,校长是学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教育局对全县中小学学位情况实行全学年全学段监管,并直接监管城区中小学学位,农村中小学学位由中心校直接监管。各学校要根据生源分布和办学规模,规范招生秩序,合理平均分班,避免出现大班额。(二)定期核定。县教育

2、局每学期对各学校学位情况进行核定(乡镇学校由中心校核定),起始年级以招生计划为基准,非起始年级以教育局备案的班级学生数和学籍网学生数为参照,已经达到大班额限度的班级,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学位。(三)加强督查。县教育局建立学位督查机制,由纪检组牵头组建督查专班,每学期不定时对各学校学位和班额情况进行暗访和督查,对学位管理不严、班额控制不力的学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二、规范异动管理(一)明确条件。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要按照招生片区条件和本校学位富余情况进行审核,有空余学位并符合招生范围的,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位后,可以接收到

3、相应年级就读,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初中插班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与学生及家长签订自愿放弃红安一中分配生资格承诺书,自愿放弃红安一中分配生资格。(二)规范流程。学生异动实行校长负责制,异动手续必须由转出和转入校长签字同意。本县学校接收插班生由学生监护人携带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审核相关资料后,携带学位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学位,经审批后可以接收插班生。城区学校由县教育局审批,乡镇学校由中心校审批。转学申请表须由转出和转入学校(乡镇还需中心校)盖章、校长签字。学生入学后在10个工作

4、日内完成学籍转接手续。学生转到外县市区就读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三)加强备案。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异动学生的转学材料备案管理,建立专门的转学档案资料盒(中心校要建立辖区学校的转学档案资料盒),档案资料包括学校的学位申请报告、转学申请表、房产证明复印件等。三、强化学籍管理(一)强化职责。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规范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学校要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学籍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二)规范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插班生,并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经教育局审批学位后接收插班生的,按照“籍随人走”原则,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手续。(S)提供保障。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学籍管理办公室要有明确的标牌标识,要有专用电脑,明确专门的学籍管理员,确保每学期清理一次学籍,并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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