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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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我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救助水平,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灾害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灾情信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乡镇(场、处)、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第二章灾害信息员确定与调整第

2、四条县、乡镇(场、处)、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需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及时在灾害信息员数据库中进行信息录入。第五条县级灾害信息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确定;乡镇(场、处)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场、处)党委、政府确定;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场、处)确定,一般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每个村和社区至少配备1名灾害信息员。对于居住分散或人口较多或自然灾害多发的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员。第六条灾害信息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确定新的合适人选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原灾害信息员在新灾害信息员到岗前不得离岗。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予以

3、调整。(一)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履行好灾害核查上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二)玩忽职守,未能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灾害威胁群众的;(S)灾情未能及时上报,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影响极坏的;(四)违法乱纪,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信息的;(五)因参与非法活动被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第三章灾害信息员职责与任务第八条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旨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当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确保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相关情况。第十条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场、处)开展下列工作:(一)规范灾情

4、统计报送;(二)规范灾情台账管理;(三)规范灾情核查核定;(四)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第十一条认真学习自然灾害基础知识、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法规制度和知识,积极主动参与省、市、县组织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灾情查报各项流程。县级灾害信息员要积极参加应急管理干部网络培训班,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保密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报告灾情,避免发生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第四章灾害信息员培训第十三条灾害信息员的培训采用集中、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1次专题培训。第十四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乡镇(场

5、、处)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工作;乡镇(场、处)负责乡镇(场、处)、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派专人指导。第十五条灾害信息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灾减灾救灾、灾害预警、灾情统计、灾害损失测算和评估、灾情报送、灾情信息管理及其它相关知识。第五章灾害信息员工作经费保障第十六条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灾害信息员培训、人身意外险、统一工作服、装备配备等工作经费。第六章灾害信息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处)应当与专职灾害信息员签订灾情信息报送责任书,制定科学的考核细则和考核操作程序规定。每年年终对灾害信息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县考核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认真负责、作用发挥明显的灾害信息员,邀请有关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在灾害信息员所在的乡镇(场、处)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在一次性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排查、灾情监测预警等过程中作用发挥充分、职责履行到位的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九条对因玩忽职守、工作开展不力,造成灾情迟报、漏报等重大工作失误,或故意虚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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