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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学院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纠正教职工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行为,努力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重点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等事宜”,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过寿、子女出生、过生日、参军上学、乔迁新居、工作调整等。第四条全体教职工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移风易俗。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
2、般仅限于亲友范围内,宴请客人总数不得超过IOO人(1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客人数不得超过180人(18桌)。第五条全校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进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程序为:(一)科级以上干部在操办婚嫁事宜5个工作日前、操办丧葬事宜当日,由本人填写某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备案表,同时作出廉政承诺,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后报校纪委办公室备案。操办丧葬事宜当日不能按时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口头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报备,并于事后补办备案手续。婚丧嫁娶事宜办结后,应在10日内填写某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报告表,向校纪委办公室报告。(二)其他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
3、事宜,参照前款,向所在单位履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制度。第六条全校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在邀请人员范围、收受礼金、车辆使用、宴请规模等方面,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以任何形式发出邀请。(二)严禁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任何单位、个人以公款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无法拒收的,要在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校纪委办公室)。(三)严禁动用公车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四)严禁铺张浪费。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五)严禁以组织名
4、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六)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嫁娶事宜中用公款送礼。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第八条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办理情况报告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指出,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第九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纪委、监察处应予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第十一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教职工,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