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支持秦创原政策兑现实施细则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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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咸新区支持秦创原政策兑现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总窗口)政策包(2022年修订)(秦创原20224号,以下简称“省45条”)中由西咸新区负责兑现的政策和西咸新区支持秦创原总窗口建设若干措施(试行)(陕西咸办字202126号)(以下简称“新区15条”)兑现实施工作,精简兑现流程,提升兑现效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实际入驻新区的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相关的个人。科技型企业指有研发投入并向主

2、管税务机关申报研发费用的企业。第三条本细则支持的企业和机构须为2021年1月1日起在新区新设立,享受政策的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其中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类的奖励,按认定时间计算,不受企业注册时间限制,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第四条本政策兑现依据西咸新区产业政策兑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陕西咸党政办函2022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免申即享类政策第五条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区15条第1条)(一)实施细则:2021年

3、1月1日后首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本政策,不受企业注册时间限制;高企的首次新认定时间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告的时间为准。(二)信息来源:1.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告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抽查复核结果;2.陕西省科技厅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名单以及陕西省科技厅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抽查复核结果。第六条对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

4、的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陕西省“专精特新呻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区15条第2条)(一)实施细则:2021年1月1日之后获认定备案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或陕西省“专精特新呻小企业可享受该政策,不受企业注册时间限制,获得认定即可奖励;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陕西省“专精特新呻小企业的奖励可同时享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认定时间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认定时间为准;陕西省“专精特新阱小企业的认定时间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认定时间为准。(二)信息来源:1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2 .省

5、工信厅发布的陕西省“专精特新仲小企业名单。第七条对获国家、省、市级支持的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在国家、省、市级支持的基础上,新区按其获得最高支持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新区15条第3条、省45条第21条)(一)实施细则: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由国家和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产业创新中心由国家和省、市发改部门认定,制造业创新中心由国家和省、市工信部门认定;奖补以企业当年获得的国家、省、市三级奖励中的最高金额为标准,每年补贴一次,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不限制申报主体注册时间。(二)信息来源:国家

6、和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名单;国家和省、市发改部门发布的产业创新中心名单;国家和省、市工信部门发布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第八条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人员,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给予1:1的配套补贴。(新区15条第4条、省45条第4条)(一)实施细则:“科学家+工程师”队伍人员以省科技厅统一认定和发布文件为依据,“1:配套补贴以省级补贴中针对队伍人员的补贴金额为准;不限制申报主体注册时间。(二)信息来源: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人员及补贴金额。第九条对符合主导(支柱)产业方向,经中、省相关主管部门评定的众创空间类载体分别

7、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并可根据运营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省45条第31条)实施细则:本政策适用于符合秦创原总窗口主导支柱产业且在总窗口落地的众创空间类载体,不限制申报主体注册时间;经中、省认定备案的,按照其面积、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等情况综合评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IOO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信息来源:国家和省相关主管部门评定的众创空间载体名单。第十条对于当年入选国家、省、市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省45条第26条)(一)实施细则:本政策适用于科技部火炬中心联合长城战略咨询发布“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陕西

8、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级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西安市科技局发布的西安市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入选国家、省、市瞪羚企业榜单,可重复享受国家、省、市级相关奖励。(二)信息来源: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发布的瞪羚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第三章即申即享类政策第十一条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和大学生(在校和毕业未超过五年的普通高校学生)创办的、符合新区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的科技型企业,连续4年免费提供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空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连续3年免费提供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空间。对专业服务机构,连续2年免费提供人均12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空间。对以上企业(机构)全额补

9、贴相应年限的水电物业和停车费。(新区15条第5条)(一)实施细则:“符合新区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的科技型企业”指与新区各部门、各新城、园办签订协议的企业,依据社保缴纳人数、发票金额并参考同园区同载体类型或同区域同周边的平均租金标准给予补贴;水电物业和停车费采取先缴后补方式,以缴纳社保人数实际缴纳的月数为依据,参考每平方米每月用水量0.3n?、用电量3度的上限,结合发票金额进行相应费用补贴;在校大学生创业的以在校生证明人数为准进行补贴;新区已提供补贴的不予重复奖补。(二)申报材料: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创办企业的需提供职业岗位证明、科技成果持有团队介绍、项目入区合作协议、企业主体股权构成说明,

10、大学生创办企业的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在读证明或毕业证书及企业股权构成说明;科技成果证明指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需提供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含车位管理合同)及发票、缴费凭证等,企业员工社保缴纳清单及凭证和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第十二条对年税前工资薪金(不含股票、基金收入)超过30万元(含)的科技型企业员工,连续3年分别按个人所得税新区新城两级留成部分第一年100%、第二年70%和第三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区15条第6条)(一)实施细则:工资薪金以新区税务部门核实的员工在新区的上年度个人财政贡献度为依据;本条政策对企业就业人数无限制。(二)申报材料:个人新区纳税记录

11、,需盖章(个人凭身份证在新区税务大厅办理)。第十三条对新落户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连续3年按其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区新城两级留成部分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新区15条第7条)(一)实施细则: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指年营业收入少于5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以企业在新区的上年度财政贡献度为依据。(二)申报材料:企业新区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需盖章(企业在税务大厅办理)。第十四条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

12、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区15条第9条)(一)实施细则:申报主体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获奖时间不受限制;申报主体为2021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获奖时间须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申报主体的经营方向需与参赛获奖项目一致,且须将参赛获奖项目的技术和专利等全部注入。(二)申报材料:企业获奖证书及技术和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对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科技型企业签订三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分别给予个人每月5000元、2000元

13、的补贴,奖励期1年,年底一次性结算。(新区15条第条)(一)实施细则:2021年1月1日之后与企业签订合同且缴纳社保的硕博毕业生,合同签订日期在毕业两年内即可,不限企业注册时间;企业于每年政策申报期提供当年新签订的员工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纳凭证,按缴纳月数奖补对应月人才补贴,总计补贴12个月;奖励由企业统一申请(留存个人联系方式及账户信息),发放到个人账户;社保五项分时缴纳的,以最先缴纳时间为依据。(二)申报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及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认证书);企业员工社保缴纳清单及凭证;个人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对通过科技金融产品取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入账日1年期贷款市场

14、报价利率(1.PR),贷款金额3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的贴息补贴,贷款金额超过300万元(含)、低于IOOo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贴息补贴,贷款金额超过IoOo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的贴息补贴。根据贷款期限连续2年按年度向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获得贴息补贴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新区15条第12条)(一)实施细则:科技型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即可给予贴息补贴,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认定或入库的两年内可享受贴息补贴,不限企业注册时间。(二)申报材料:贷款情况明细表,借款合同,放款、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材料;资质认定相关材料。第十七

15、条对注册5年内的科技型企业首次获得市场化投资,可获得政府设立的基金跟投,跟投金额一般最高为市场化投资总额的30%、总股权的10%o(新区15条第13条)(一)实施细则:企业第二次获得市场化投资,可视前期跟投情况评估决定;政府基金指西咸新区及新城参与、设立或推荐的所有基金。(二)申报材料:企业银行信用报告;投资合同、投资到账凭证、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第十八条对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缴纳社保人数的20%提供针对其科技人员居住的人才公寓或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入住人才公寓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60%的补贴;自行租住的,连续3年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

16、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新区15条第15条)(一)实施细则:人才公寓由企业所在新城结合储备情况进行分配;企业按年申请人才公寓或租金补贴,第一次申请以社保缴纳人数为依据,第2、3年需核对上年是否满足持续缴纳社保。(二)申报材料:企业社保缴纳清单;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及付费凭证;社保员工的住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第十九条对新落户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连续2年按当年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新区15条第10条、省45条第14条)(一)实施细则:研发费用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额为准;科技中小微企业指年营业收入少于5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规上企业申报研发费用的同时需向统计部门上报研发数据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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