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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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第二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A)贯彻上

2、级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十)政府工作报告;(十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S)征求意见;(四)合法性审查;(五)集体讨论决定;(六)结果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决策调研第四条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第五条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的现状;(二)决策事项的必要

3、性;(S)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第六条决策调研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第三章咨询论证第七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第九条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

4、一。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十一条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本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决策拟制单位可以委托媒体进行民意调查或组织讨论,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一)决策事项;(二)依据、理由和说明;(S)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五章听证第十四条听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特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前,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下列事项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措施;(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

6、地点以及拟作出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二)决策拟制单位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S)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拟制单位应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决策拟制单位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7、。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S)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第十九条街道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决策事项报告;(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S)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四

8、)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部门作汇报并回答提问;(S)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五)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二条行政首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公

9、开报道。第八章决策跟踪反馈第二十五条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S)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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