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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监督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办理类型殖佥后批。三、办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1.2232008)第8章。(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四)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水建20224号)。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利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力理对象:水利工
2、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2.市级验收范围(1)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且以我市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市水利局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大中型水源工程(含新建、改扩建)。(3)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县级及以上城市堤防工程。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在直接管理范围内具有市级审批权限。(二)准予办理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 .符合规程和规范、技术标准要求。3 .符合验收通过条件。八、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原件复印件2份2工程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原件2份包含: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调度运用方案、
3、度汛方案、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同为项目法人提供);2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3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亚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间;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3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原件2份4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复印件2份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
4、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o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二)受理: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水利工程建
5、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查看现场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二)专家评审时限: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的时间、专家复核时间除外。(三)补充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
6、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事项作退件处理。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查结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十六、结果送达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七、咨询途径(-)现场咨询: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o(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十八、监督投诉渠道()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o(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十九、办
7、公地址和时间(-)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二)可乘坐118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o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备注(一)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二)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市水利局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附录:流程图附录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