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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不含涉河建设项目和采砂)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意类型先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三)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利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申请人条件1 .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2 .市级审批范围跨区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特定活动。(1)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
2、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二)准予许可条件1.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2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晌。3 .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八、禁止性要求(-)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二)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三)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四)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五)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六)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七)长江经
3、济带发展负面清单中禁止的行为活动。九、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2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方案报告原件10份1 .附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2 .电子版光盘1张。3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原件1份4第三方协议书或承诺文件原件1份特定活动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提供申请人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申请人提供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承诺文件。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
4、交纸质材料。(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o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ii/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法人办事(市水利局)板块中下载。(二)受理:由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
5、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水利局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政务服务大厅申请邮寄领取。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直、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三)专
6、家评审时限: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的时间、专家复核时间除外。(四)补充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i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退件处理。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决定。十六、结果送达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
7、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二)申请人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8、,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八、咨询途径(-)现场咨询: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X(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o(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o(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二)可乘坐118路、
9、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二十二、备注(-)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定活动中的采砂由事项河道采砂许可实施审批,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由事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实施审批。(二)特定活动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施工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特定活动必须按审批文件的要求施工。(三)工程施工完毕,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附录:1.流程图2.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表流程图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特定活动名称及主要建设内容占用位置(行政区域及河流)占用面积结构地坪高程(In)投资(万元)用途对安全的影响及防汛措施法定代表人或申请单位(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如以文件方式提出申请的,文件中应包含本表格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