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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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禁止公物私用。学校仪器设备要放置在校内场所(即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场所)使用。每台仪器设备均应落实领用单位(指领用仪器设备的二级单位,下同)、领用人(指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安装放置地点(以下简称“设备登记地”)并如实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登记,且不可随意变更。对于笔记

2、本电脑、移动存储、摄像、摄影、录音等便携式设备(不含台式计算机、打印机),设备领用人因工作需要可随身携带使用,但需定期将设备带回设备登记地接受清查盘点。第三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如科研、教学、实践实习等活动)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登记地使用、且不超过30天的,无需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设备登记地,但须履行以下手续:1 .对于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带出人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临时带出申请单,经设备领用人签字后,送单位设备管理员备案;2 .对于单价1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带出人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临时带出申请单,经设备领

3、用人签字、领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单位设备管理员备案;3 .对于单价或批量价值在IOo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带出人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临时带出使用申请单,经设备领用人签字、领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备案。第四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登记地使用、且超过30天的,需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仪器设备登记地。按下列要求办理具体手续:1.在领用单位内部变更登记地的,经单位设备管理员复核后及时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登记;4 .在校内跨领用单位变更登记地的,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仪器设备调剂程序办理;5 .将设备登记地变更至校外租(借)用办公、实验场地或

4、科研合作单位的,领用人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长期带出使用申请单并附校外场地租(借)合同、科研合作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领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单位设备管理员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登记。第五条仪器设备出租(借)指学校仪器设备服务于校外人员或单位、且未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行为,包括在校内场所和校外场所。仪器设备出租(借),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具体手续:1.领用人填写大学仪器设备出租(借)申请单,经领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2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3 .实验室与设备管

5、理处将出租(借)事项提请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4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出租(借)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备案;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审批或审核。以上程序完成后方可实施仪器设备出租(借)。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在带到校外使用或出租(借)前,领用单位应组织风险论证。第七条仪器设备因故障需送修的,按照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报批。审批表中须注明送修方式、地点及时间。获批的审批表及维修协议等应送单位设备管理员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备案。第八条进口免税设备在海关5年监

6、管期内,未经海关批准,一律不得带出学校使用。第九条凡在学校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涉密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一律不得出租(借)。第十条对于出租(借)的仪器设备和带往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领用人及领用单位应确保设备完好。领用人对设备保全负直接责任,领用单位对设备保全负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对于约定期满应予归还的仪器设备,须及时收回并按如下要求办理归还验收手续:1 .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至少由1名熟悉仪器设备的在编职工验收并在大学仪器设备归还验收单签字,验收单交领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归档;2 .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至少由3名职工验收,验收单由单位设备管理员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档;3,仪器设备单价在IOo万元(含)以上的,至少由5名专家验收,验收单由单位设备管理员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档。归还经手人不得作为验收人员。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在出租(借)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领用人及领用单位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按照学校批准的理赔金额积极向出租(借)对象索赔。因渎职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出租(借)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按有关政策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第十四条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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