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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实验室运行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实验室运行费预算、分配及使用管理,提高教学实验室运行费使用效益,保障教学实验室有序运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教学实验室是指各教学单位直接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学实验室。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教学实验室运行费,来源于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专项预算。第四条教学实验室运行费使用范围包括直接用于教学实验的零星仪器设备购置、设备维护维修、实验室零星维修、实验耗材等,具体使用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负责归口全校各教学实验室运行费预算、分配和使用管理,
2、各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或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经费预算和使用管理。第六条实设处在每年10月份组织各教学单位编制下一年度教学实验室运行费预算,各教学单位按预算编制要求,据实填报实验室运行费预算申报表。第七条实设处负责统计、核实、分析各教学单位申报的预算数,经专家评估后,结合学校实验室运行费的实际情况,按相关要求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部门。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实验室运行费分配,按实验室运行基本保障、教学任务、仪器设备原值三块设置,各块权重比例为15:45:40o第九条实设处按学校实际下达的预算数,依据各教学实验室上一年度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不同学科实验人时数加权计算)、拥有仪器设备的原值,按本细则中的第八条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各教学单位实验室运行费分配方案。第十条实验室运行费分配方案报校领导审批执行。第十一条实设处负责下达各教学单位年度实验室运行费预算数,并办理经费划拨手续。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按财务处要求,填报经费执行预算表,经实设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执行。第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实验室运行费,预算变更需经实设处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须按预算计划执行完当年的实验室运行费预算,对运行费有结余的,扣减下一年度该单位的实验室运行费预算。第十五条实设处负责监督并定期通报各教学单位实验室运行费执行情况。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