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委托代理合同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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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委托代理合同管理细则第一条加强进口教学科研用品采购管理,规范进口代理合同管理程序,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进口用品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大学名义申请用于教学、科研用品进口的采购代理合同管理。第三条学校各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完成相关申购程序结束后,由采购管理中心实施招标确定供应商,并通过技术协议对商品性能及技术指标、价格、付款方式、到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约定。第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口贸易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外贸公司代理进行,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第五条外贸代理商的选择要综合考察代理商的业绩、信誉

2、,并通过“大学进口仪器设备外贸代理竞价系统”确定。第六条学校直属的三所附属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梨园医院)如需购置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一律通过学校申请并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第七条委托代理合同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由实设处统一制订并报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备案。第八条代理事项由实设处相关负责人审批,代理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实设处配备专人负责合同及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签个审批和用印岗位分离原则。第九条进口的科教用品到货后,由实设处会同商检机构、外贸代理商、供货商及使用单位,根据技术合同和代理合同组织商检、验收。验收中,如发现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数量、质量及技术指标未达标及货物损坏等情况,应根据合同及时提出索赔。第十条进口科教用品采用信用证结算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相关合同必须明确。申购单位应在委托外贸代理合同及外贸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请款手续。有关结算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十一条进口科教用品的采购过程,要强化采购全过程合同管理意识,重视采集和保留相关过程证据材料,防范法律纠纷。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实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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