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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合同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流程,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照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研究生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研究生院是学校授权的合同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定向培养协议、联合培养协议以及创新团队及课程建设协议等的合同管理。第三条定向培养协议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是研究生录取前考生工作单位、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的培养协议,定向协议分为专项计划和非专项计划定向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录取、生活费用、医疗、培养、学位、就业等各方面问题的约定。第四条联合培养协议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是学校与行(企)业单位签
2、署的合作协议,目的是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协同培养模式,为行(企)业单位输送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提高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五条“学科交叉博士生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协议由创新研究院负责,是创新研究院、团队和团队所在学院三方签署的协议,目的是支持跨院(系)、跨一级学科博士生拔尖创新培养的团队建设,鼓励原始性创新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协议内容应对创新团队建设目标和创新团队建设条款作约定。第六条“交叉学科研究生高水平课程”建设协议由创新研究院负责,是创新研究院、团队和团队所在学院三方签署的协议,目的是促进学科交叉研究和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建设交叉学科高
3、水平教材或慕课。协议内容应对课程建设内容和课程建设条款作约定。第七条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由本部门拟订标准合同文本,经院务会讨论通过,送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合同变更和解除,按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审批。第八条研究生院获得的授权印章为“大学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合同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相关合同,根据部门分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审批或院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由综合办公室专人用印并登记,原件一份存档。第九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合同终结须及时办理归档手续。批量、无需长期存档的合同,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进行存档管理。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按年度编号,并将年度合同目录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编制合同清单报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研究生院授权合同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